长三角率先设船舶排放控制区

2016-02-02信息快讯网

工作人员在德清县升华物流园区的码头检查安装好的港口船用岸电箱,保障安全使用。新华社记者徐昱摄

本报北京2月1日专电 (驻京记者李扬) 交通运输部今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国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 (京津冀) 水域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的情况。自2016年4月1日起,长三角区域将率先实施减排,船舶在长三角水域排放控制区核心港口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巡视员李青平介绍,《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 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我国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设立了三个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通过控制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来改善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推进船舶节能减排和绿色航运发展。经初步测算,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后,到2020年,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硫氧化物和颗粒物将比2015年分别下降65%和30%。

根据该《实施方案》要求,自2016年起,有条件的港口可以实施船舶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等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核心港口区域的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自2018年1月 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都要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后,必须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同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船舶可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2019年12月31日前,我国将在评估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效果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

据介绍,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主要覆盖上海等16个城市周边水域及内河通航水域。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主要分两阶段实施:2016年4月1日起,要求船舶在核心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鼓励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m/m的燃油,鼓励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在评估第一阶段措施实施情况后,适时启动第二阶段管控措施,包括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在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m/m的燃油,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m/m的燃油。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秘书长高奕奕表示,长三角区域率先设船舶排放控制区后,将坚持贯彻国家要求,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的《实施方案》,体现区域特点,突出先行先试和联防联控,强化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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