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率先立法防治土壤污染

2016-02-04信息快讯网

本报驻鄂记者 钱忠军 通讯员 胡敏

1日闭幕的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高票审议通过《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职造成土壤严重污染,政府负责人要引咎辞职。《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鼓励地方先行先试开展地方立法,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填补国内立法空白

《条例》填补了国家在土壤环境保护方面还没有专门立法的空白。《条例》共八章65条,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管、预防、治理、特定用途土壤的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法律责任等。

湖北省人大城环委主任杨三爽称,《条例》的制定是解决当前全省土地污染问题与完善立法的迫切需要。他介绍说,这是湖北立法史上审次最多、审议时间最长的一部法规,数易其稿,经历4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一次代表大会审议,时间跨越近9个月。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杜群参与了《条例》起草全过程。他说,《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据了解,目前我国还没有土壤环境保护的专门立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称,在全国率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践行“绿色决定生死”理念,是不断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具体体现,更是主动担当、先行先试,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的一次重要实践。

预防置于突出位置

“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是条例的立法理念。”付正中介绍,条例在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土壤污染防治规划、产业政策、环评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注重对土壤污染产生的源头控制。

目前我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2014年,环保部与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全国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16.1%。工矿业、农业等人为活动以及土壤环境背景值高是造成土壤污染或超标的主要原因。

全国政协委员、华中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院长黄巧云教授长期从事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与土壤恢复研究,每年全国“两会”他的关注点都离不开土壤污染防治与农村环境整治。对此《条例》,他在第一时间“点赞”。他说,相较于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土壤环境污染影响范围大、影响时间长、污染容易治理难,治理成本高、代价大,必须对土壤环境污染采取预防为主的原则,才能将污染和损害降至最低程度。

损害土壤环境终身追责

严格治理、严厉处罚成为《条例》的亮点。

《条例》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思路,用严格的制度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倒逼社会各界对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视。针对现行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存在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现象,条例规定了政府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总揽全局,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未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任期内因未尽职尽责或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使辖区内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并将依规实行终身追责。

《条例》还对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个人及其他相关主体明确了相应的行为罚、财产罚等严厉法律措施。

《条例》要求把生产经营者遵守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承担土壤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情况记入环保诚信档案。该档案向社会公开,并作为银行信贷、企业信用、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认定的重要依据。

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把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对土壤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和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支持,保障公众提起涉及土壤污染的诉讼和公益诉讼的权利,倒逼土壤污染责任追究。

(本报武汉2月2日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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