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拟立法规范本市急救医疗服务

2015-11-17信息快讯网

本报讯 (记者 祝越 通讯员 冯丽华)院前急救叫不应、院内急救送不进,救护车无法及时通行以及“黑救护车”干扰院前急救秩序……如何通过地方立法解决这些问题,保障本市急救医疗服务事业发展?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对《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市卫计委主任沈晓初所作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并解读。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如何规范急诊机构“压床”现象、社会急救医疗培训的责任主体等方面提出问题,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回答。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施荣范所作的相关审议意见报告,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据介绍,条例草案共七章61条,涵盖院前急救、院内急救和社会急救,形成了“三位一体”的急救医疗服务立法。市人大教科文卫委认为,条例草案从上海城市特点和急救工作实际出发,针对分级救治、转诊分流、引导分流等院内急救重点问题,作出了创设性规定,同时也明确了社会急救中紧急现场救护、急救器械和人员配备、急救知识培训等相关内容,体现了上海特色。但是,条例还有进一步修改空间,在院内急救体系方面,建议完善院内急救规划布局,制定院内急诊科室建设标准,明确分组救治和转诊分流制度,督促医院重视院内急救;在社会急救方面,建议要扩大配备必要急救器械、药品的场所范围,扩大急救培训的覆盖面,明确社会急救培训主管部门;建议应进一步强化对施救者的法律保护,并全面加强急救人员队伍建设。

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委员江小青所作的《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进行了分组审议。二审修改稿进一步明确了区县人民政府的责任,条例草案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草案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草案还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设置禁放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会议还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丁伟所作的《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并进行了分组审议。

上午全体会议前,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听取了瑞金医院副院长陈尔真所作的急救医疗制度专题讲座。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燕群、蔡达峰、郑惠强、吴汉民、洪浩、薛潮出席会议。副市长白少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等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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