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成为考试舞弊不可逾越的藩篱

2016-06-18信息快讯网

 

 

 

李振林

今年的全国高考已经顺利落下帷幕。考试前夕,教育部及有关方面不断提醒考生注意考场纪律,因为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今年高考作弊将首次入刑。

事实上,最近和国家考试作弊相关的报道已屡屡浮出水面。比如,湖北首例 (也是全国首例) 组织考试作弊案、厦门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杭州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等。让人印象深刻的还有此前的江西南昌高考替考案、云南曲靖公务员考试作弊案、山东滕州事业编考试作弊案等等。

如果说,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那么,有考试的地方就有作弊。作弊与考试,常常如影随形,剪不断、理还乱,且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也是诚信原则被誉为民法上帝王原则的根本原因。而考试作弊可谓是一种典型的“无信”与“不诚实”,内欺己,外欺人。从小处说,它使个体获得了名实不符、本不应有的待遇;从大处说,它破坏了社会评价体系的公信力,也严重损害了诚实信用这一基本社会理念,在某种程度上动摇了社会的诚信道德基础。

我国古代官府防治考试舞弊的“三十六计”

既有考试作弊,自然也就少不了防治手段,法律无疑是防治考试作弊的最重要手段。为了与作弊这个“狡猾的敌人”较量,以确保科举考试公平,我国古代官府也是“蛮拼”的,各种应对手段令人瞠目结舌、叹为观止。

在惩处对象上可谓“一网打尽”。历代统治者对于科场盛行的作弊陋习深恶痛绝,打击起来也是毫不手软。对从事科场作弊活动的官僚和举子,往往一经查处,便毫不留情地从严从重惩治。对科举考生作弊行为的法律制裁主要有:枷号示众;斥革,即考生一旦违纪,“生员”资格即被革除;杖责,即作弊情节严重者,要受杖打;发配,即作弊情节严重恶劣者,发配充军。对科举考试中违法作弊的各类官员,轻则杖罚、抄家,重则流放,甚至人头落地。

在惩处力度上,“渐严渐厉”。

从历史纵向脉络上看,整体而言,我国古代对考试舞弊的处罚呈现出渐严渐厉的趋势。

唐朝规定,触犯过大唐法令的人、工商之子以及州县衙门小吏均不得再参加科举考试;宋朝科考中贿买若被揭发,行贿受贿者都会被处死,而同场的考官亦可能牵连受罚;明朝查处的科场作弊案,涉案的官僚除了革职流贬之外,案情较重的往往还要被逮捕问罪,或当廷杖死,或投入牢狱。清代对考试舞弊的查处,一向从重从严。科场作弊案的涉案官员被杖击后如能发配充军,就已属皇恩浩荡的宽大处置,那些情节严重的往往会被斩首。顺治十四年顺天乡试,考官曹本荣同考官李振邺等14人,违规运作,提出25人名单,从中录用5名。事情败露后,顺治传旨将有关人犯押送吏部、都察院会审。赃证有据,遂将李、田“特置重辟”,张、蔡、陆、项等人俱立斩,家产籍没,妻子、父母、兄弟流徙尚阳堡。第二天又下令各省进行查抄,先后被流放出关者达108人。咸丰八年顺天乡试正主考大学士柏俊,以一品大员,在内廷行走多年,曾任内务府大臣、军机大臣,且系甲科进身,后仅因接受家人请求撤换试卷,而与同考官浦安等三人一起被斩。最令人骇闻的是,清朝雍正时期的俞鸿图,因监考舞弊遭到腰斩,最后用自己的鲜血连续写了七个“惨”字才断气。我国古代统治者整肃考场之风的坚毅决心,由此可见一斑。

古时对作弊还有未雨绸缪的制度设计。除了严厉惩处已然作弊案件外,我国古代官府还深晓防患于未然的道理。正所谓临渴而掘井,不如未雨而绸缪。在预防作弊方面,我国古代官府设计了诸多严密、细致的制度。例如考官之间、考生与考官之间相互监督的制度,清朝的几次科场案均是因考生的检举所引发。又如全面审查制度,从考生参考资格审查、考生编号、考场规则、试题保密、试场监察、评卷复查到违纪处罚,每一环节的具体程序均有专门、细致的规定,其中很多规定均使得读书人不得不低下其高傲的头颅,尤其是为严禁考场夹带,要求入贡院时需脱衣赤足、检查下体的规定,着实让自恃清高的读书人斯文扫地。再如严格回避制度,在元代,如果考生与考官系“五服内亲者,自须回避”,如果该回避而不回避的,将受到停试一次科举的处罚;至明清,回避制度更为严格,其中 《钦定礼部则例》 就规定了非常详细的回避范围,就连考官的“嫡姐妹之夫,嫡姑之夫,母姨之子女之子”等很多可能“老死不相往来”的亲戚也均在回避之列。

正如“何处春江无月明”,哪朝考试无作弊? 历朝历代,作弊都像极了夜晚的月光,“玉户帘中卷不去,捣衣砧上拂还来”,并且简直是“人生代代无穷已”,赶不尽,杀不绝。但打击考试作弊的制度与方法却历久因袭,有那么一点“望相似”的异曲同工之妙。

“作弊”代代无穷已,“对策”年年望相似

及至现今,对于作弊,世界各国都不会再有古时的血腥惩戒之举,但为了防治考试舞弊,法规制度的篱笆也是越扎越紧,对考试舞弊的追责亦是“渐严渐厉”。

之前,对于考试舞弊行为,我国仅通过一些效力层级相对较低的部门规章加以约束。2004年5月,教育部颁布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正式对考试舞弊等行为予以界定。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又对该办法作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规定对作弊者可视情节轻重,暂停其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在校生、在职教师如果替考或被替考,开除学籍或解聘等。但由于对考试舞弊无“法”定罪,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考试舞弊事件愈演愈烈。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 《刑法修正案 (九)》,首次专门用刑罚措施惩治考试舞弊,不仅规定考试舞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均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对于作弊中常见的替考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人也会承担被开除公职或被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应当看到,用刑罚措施惩治考试舞弊,既体现了维护国家考试制度的重要性,也彰显了国家更注重维护社会诚信的态度和决心,其警示和教育意义自不待言。

为实现和加强与刑法的衔接和协调,2015年12月27日修订并于2016年 6月1日起实施的 《教育法》 和《高等教育法》,显著加大了对国家考试作弊行为的惩治力度,明确在国家教育考试中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抄袭、带小抄、替考等多种作弊行为,除可以被取消考试资格或成绩外,情节严重者可能被“禁考”1至3年,甚至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乃至刑事追究。而对学校违规招生等行为,新法也加重了惩罚力度,除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外,可对相关教育机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1至3年,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甚至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借他山之石,琢己身之玉

考试舞弊并非我国人才考核和选拔中独有的现象,在世界其他国家也屡见不鲜,对于这种严重缺乏诚信的行为,各国均规定了较为严密且严厉的防治措施。

在英国法律中,替考行为属于诈骗罪范畴,使用伪造身份证件亦属较严重的刑事犯罪。一旦被起诉,将按情节轻重被判处刑期不等的监禁,并会留有案底。除了学生,英国还会处罚帮助学生作弊的教职员工,2到5年内禁止他们接触考卷,也不准进入考场。

在美国的教育制度中,诚信教育被置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尤其是大学,学生入学时都被要求手写并签署一份“荣誉规章”,以作为学术诚信的保证,承诺自己的所有考试和书面作业既没有剽窃行为,也没有违反其他道德规范。有的学校要求更为严格,学生在每一场考试时都要写下“我以我的人格保证我没有在这次考试中违反荣誉规章”的誓言。此外,美国对考试作弊的处罚也较为严厉。在托福考试中作弊,被认为是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会面临最高5年监禁和25万美元罚款的处罚。如果替考,替考者会面临指控:一级图谋欺诈和二级伪造行业记录及非法假冒他人。如罪名成立,将面临最高4年监禁,而考生本人也面临轻罪指控。2015年5月28日,15名中国公民就因涉嫌“替考”,被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大陪审团起诉。根据美国相关法律,涉案人员可能会被以欺诈罪、签证欺诈等罪名判处25万美元罚金和最高20年的监禁。

加拿大考试繁多,由于考试种类复杂且竞争激烈 (大学淘汰率高达50%),因此,为了规范各类考试,加拿大刑法将冒名考试归于犯罪行为。“考试”不仅限于依法举行的考试,还包括大专院校中有关比赛或资格类考试。该罪名的主体不仅仅包括了被替考者,还涵盖了其他明知而利用该冒考结果的人员,以及冒名考试的“枪手”。此外,加拿大对平时考试的抄袭也是零容忍,除了会被开除外,学生还会留下永久记录,一般不会被别的大学录取。就曾有一个加拿大学生因档案上有了考试作弊的污点,而不得不直接换了一个学校重新读了4年。

就连一向以学术严谨著称的德国,近年来也不断曝出替考这样的丑闻。为此,德国大学严厉处罚涉事者,并通过法律途径斩断替考利益链。为杜绝“枪手”进场,德国考场严把证件关。学生证上的照片由学校统一拍摄,考生在现场还会被摄取视频,以便未来作为证据核对。此外,德国学校还调整了考试方式。考试一般都不会集中在期末,而是分散在整个学期或学年当中。学生成绩也不是通过考试一锤定音,而是要综合考量学生的平时表现,如学习能力、学习兴趣及作业的完成情况等给学生打分。

在法国,考试过程中查看文件、交流信息、收听音频、替考等均视为作弊。作弊如将会以骗局论处,罚款高达9000欧元,情节严重者 (如在重要的国家级考试中作弊) 还将面临3年监禁,甚至会被取消学位及学历。

韩国高考史上最大的作弊丑闻发生在2004年。据悉,当年光州市分考场发生用手机传收试题答案的集体舞弊行为,涉案人员达374名,其中314人被取消成绩。警方扩大调查范围后发现,其他地区也存在多起替考行为。最终,因涉嫌“替考”被调查的人员达到了2.7万,替考者、给考生传送答案的课外辅导机构院长等人分别被判刑。为应对愈演愈烈之考试舞弊现象,韩国教育部于2005年出台了高强度的“高考不当行为处理规定”,以此提高惩处力度,增加考试舞弊成本。根据该规定,抄袭他人答案、利用手势交换信息、替考、强迫他人协助作弊等行为将面临连续两年失去高考资格的处罚;如果学生被发现在考试中有作弊等违法行径,将有可能被判处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此外,为严打替考现象,韩国教育部还特意在试题纸上增加“亲笔确认”一栏,考生必须用电脑签字笔在此栏写下几行文字,以便事后比对笔迹。

扬汤止沸,不如去薪

综观我国古代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对考试舞弊的法律规制举措,可以发现,仅仅通过刑法加大对作弊者的处罚力度,着实如扬汤止沸,治标而未能治本,尚不足以从源头上有效遏制考试舞弊行为。

考试作弊行为不时发生,在某种程度上是由当前教育、考试法律法规不尽完善所致。在业已将考试舞弊入刑的情境下,我国还亟需制定专门的考试法,不断规范各类国家考试程序,从而为社会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氛围。

此外,公民普遍缺乏规范意识、法律信仰也是催生考试作弊的一个诱因。笔者认为,应不断增强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引导人们把对诚信考试的认识转化为内心的信念,成为自觉遵循的行为准则和法治信仰。

当然,减少考试舞弊尤其是高考舞弊的根本途径还在于改革单一的人才选拔方式,将考核录取方式多样化,这才是釜底抽薪的根本之策。对此,笔者认为,应适当改变我国现行教育制度,改革我国教育评价体系,改变以分数定终身的单一评判机制。除考试外,亦应综合使用面试、口试、行为测试等多种考察方式,同时还应参考学生在学校的成长记录、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记录、体育与文艺活动记录,以及综合实践活动记录等其他资料进行评价和选拔。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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愈演愈烈的考试舞弊

随着社会竞争的日趋激烈,近些年来,考试舞弊事件层出不穷。

【美国】“美国高考”ACT考题泄露导致中国香港、韩国考试被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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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ACT官方获得充分证据显示,亚洲的香港地区和韩国遭到泄题,所以为了公平,取消了这两个地方所有考场的考试。

【湖北荆州】 作弊入刑后首例泄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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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帆与监考老师、枪手里应外合在4月25日上午9时,《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开考后作弊。后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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