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刻录安装盘销售他人软件
在企业管理和协同化商务解决方案领域,思爱普(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SAP)是全球最大的解决方案供应商。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下,包某和顾某两人未经SAP公司许可,通过刻录安装盘以及破解试用期限制等手段销售涉案软件。SAP公司作为被害单位也参与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意见陈述等全部庭审环节,其合法权益得到了较好的保障。在依法打击犯罪,保护权利人权益的同时,普陀法院也尽可能协助被害单位挽回经济损失。最终,包某、顾某进行了积极赔偿,获得了SAP公司的书面谅解。
SAPBusinessOne软件 (简称“B1软件”) 于2004年10月在德国首次发行,并获得著作权登记。2006年6月,上海耐舒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包某,顾某于两年后进入耐舒公司并成为股东。2008年8月和12月,包某在未取得SAP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SAP公司代理商的名义,与上海先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B1软件系统安装实施合同,共计出售45套B1软件,并提供一台IBM服务器用于软件安装,合同总价为65万余元。2012年7月,先达公司在运行该软件时发现无法正常升级,就向SAP公司反映情况,被告知所使用的B1软件系非法软件。
庭审中,包某、顾某对起诉书指控其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本案中直接涉及侵犯软件著作权的犯罪金额应剔除合同中的维护服务费用26万余元,实际应为38万余元,且本案系单位犯罪,构成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罪金额应按照三倍于自然人犯罪金额进行认定,所以尚不构成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期间,包某向SAP公司及先达公司寄送了悔过书,并向先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获SAP公司及先达公司谅解;顾某也向SAP公司及先达公司寄送悔过书及承诺书,获SAP公司谅解。
普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SAP公司的B1软件依法获著作权登记,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耐舒公司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刻录的安装盘将软件内容复制给第三人,并以破解手段使试用版软件不受试用期限制,通过上述非法方式对外销售B1软件,非法经营数额达65万余元,系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某和顾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包某、顾某在庭审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包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4万元;顾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4万元。
主审法官张佳璐表示,该案涉及计算机软件技术问题,需要查明的事实相对复杂,庭前即就相关问题向技术专家、鉴定人员进行了咨询,从而为案件审理及推进打下扎实基础。该案的判决书就犯罪行为性质、涉案金额、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主从犯等方面均进行了准确认定和充分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