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为科技成果转化“松绑”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提交一审

2016-11-10信息快讯网

■本报记者 祝越

上海拟出台地方法规,加大对科技创新活动和科技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力度,为科技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昨天举行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上,《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一审,旨在推进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

破除影响成果转化制度性障碍

科技成果转化已成为上海深入推进科创中心建设的关键点之一,必须破除影响成果产业化的制度性障碍,补上短板,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条例(草案)》的制定恰逢其时,立法条件比较成熟。

自2015年以来,市政府及各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在体制改革、机制创新、人才发展、环境营造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条例制定奠定了实践基础。去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地方立法提供了依据和空间。此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科创中心法治保障的研究成果也为条例制定做了充分的立法准备。

《条例(草案)》立足本市科创中心建设的定位,坚持问题导向,从实际出发,为科技成果转化“松绑”。丁伟委员认为,在实际操作中,要有效对接上位法,吸收、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强化制度创新。

市科委主任寿子琪在解读草案时表示,目前条文主要就是希望做到四大职能:一是明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处置自主权,解决“产权之惑”,调动高校院所转化积极性;二是细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作价投资方式,明确多元转化路径;三是明确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奖励制度和勤勉尽责制度,激发各类别、各层次科技人员转化动力。

企业怎样能“接住”科研成果

目前沪上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研组织、实施与市场需求结合得不够紧密,研究成果与企业需求和产业技术发展有较大差距。对这一点,来自基层企业的施雷委员深有体会。他所在的企业也曾试图在高校中寻觅好的技术,然而,科研人员似乎更青睐以“一口价买断”的方式进行交易。他举了一个例子:企业曾看中一项医药成果技术,愿意以不高于1000万元的价格买下,再与高校共同开发,待到产生收益,与高校和发明人按协商比例分红。然而,这一方案被对方拒绝。“那个老师张口要价一个亿。”

施雷说,高校中诞生的技术,尽管市场潜力大,但要真正上马应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果企业花高价买下技术,还要进行一系列后续工作,风险高,因而顾虑重重。

对此,《条例(草案)》着眼于引导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支持企业加大成果转化经费投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国有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在业绩考核中视同于利润。二是为企业开展成果转化提供融资、保险支持。采用风险补偿、保费补贴等措施,鼓励银行、保险公司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融资和保险服务。

此外,在成果转化多方利益分配方面,《条例(草案)》也规定了奖励办法。

技术转化专业团队如何打造

在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的工作基础上组建的上海盛知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管理与技术成果转移的服务和咨询机构。公司首席执行官纵刚表示,有关方面在创新上投入了大量资源,但在科技成果转化环节缺少投入,也不知道需要专业人员把专利质量管理好,后面才会有人接手,所以就造成了断裂局面。“这也是科技成果转化没有做好的核心因素之一。”

为进一步推动高校院所成果转化能力专业化建设,《条例(草案)》明确高校院所可以设立或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全周期的管理和服务。在机构职责方面,一是受理科技成果研发信息披露报告;二是分析科技成果应用价值;三是自行或者指导、协助成果完成人开展后续试验、开发;四是申请、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等。在制度保障方面,明确高校院所应当在转化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本单位成果转化专门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在审议时,叶青、徐季平等委员指出,从国际经验来看,高校技术转移中心需要复合型人才,但在我国的大学和科研院所,这类人才非常缺乏。“我们要真正做好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还要重视技术转移、转化方面的人才引进和培养。这种人才不是在学校里培养出来的,可能需要通过在好的团队实践中进行培养。”

从国外成熟经验来看,高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前提是建立完备有效的科技成果管理服务体系。目前,本市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管理服务机构,在能力、制度建设等方面与成果转化的实际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叶青委员认为,科技成果转化专门机构的作用非常重要,需要大量专业人才的才智。能否在条文中对现有的“一定比例”更加明确,以激励这一专门机构的作用更好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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