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与世界和平

2016-11-19信息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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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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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专家学者合影

编者按:2016年5月3日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A级战犯审判 (东京审判) 开庭70周年纪念日。2016年11月12-13日,“东京审判与世界和平国际学术论坛”在上海交通大学举行。来自中、美、日、英、新西兰等国家的权威国际法学家和历史学家从不同的学科视角阐释这场半个多世纪前的国际审判如何继续影响今天的国际社会。围绕着“东京审判与世界和平”这一主题,与会专家学者展开了热烈、充分的讨论,并提出了诸多新的观点。本文摘录部分专家学者的发言,以飨读者。

东京审判与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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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勤华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著有 《东京审判》《纽伦堡审判》 等。

我今天想就东京审判对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谈一些个人的认识。

第一个方面是关于东京审判对现代国际法的贡献。1945年关于纽伦堡审判的伦敦协定以及附件,即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1946年远东盟军最高司令部特别通告以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所有这些重要的文件都包含了一些重要的国际法的原则,包括:1、从事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应该承担国际责任,应该承担个人的责任,并且应该受到惩罚;2、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3、被告的官职、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4、政府或者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5、被控告有违反国际法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6、违反国际法的罪行包括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战争罪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就已经得到承认,后面两个则是“二战”以后通过纽伦堡和东京审判确定的;7、参与上述罪行的共谋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1967年和196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个领土批复宣言及战争罪和危害人道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这两个国际法的文件就补充了战争罪犯无权要求批复以及战争罪犯不适用法定时效的两个原则。这9项内容构成了一般讲到的纽伦堡原则。纽伦堡原则的确定,大大丰富了战后国际法,对我们维护世界和平、制止战争尤其是制止一些任意发动战争的罪犯起到了作用,而且使我们以后惩处国际战争罪犯有法可依、有法可据。

另一个方面是东京审判对完善罪刑法定原则做出的贡献。大家知道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通俗讲就是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处罚。到“二战”以后,罪刑法定不仅为各个国家的国内法所普遍规定,而且成为一个国际法上的基本原则被反复地确认。它的目标是为了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原则的贯彻落实,保证定罪量刑的公开、公正、公平,以便使人们调整自己的行为,最终目标是为了维护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任何一项法治的原则都有一个变迁、发展、进步的阶梯,罪刑法定原则也不是说不可以修改或者没有例外,因为它追求的终极目标是为了人类的公平、公正,它应该和我们一般讲的自然法的价值类似,后者是追求对人的尊重、对人的生命健康各项权利的尊重。纽伦堡审判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正式的对国际战争罪犯的审判。但是如果僵化理解罪刑法定原则,审判将无法进行。因为希特勒、戈林等所犯的罪行超出了人类的想象,见所未见,闻所未闻,我们不可能用法律事先把这些罪刑规定下来。所以如果僵化地理解罪刑法定原则,就没办法对这些战争罪犯进行惩罚。所以纽伦堡审判当中的检察官和法官迸发出了巨大的智慧,最后根据自然法尊重人的自由、人的身体、人的生命、人的尊严,如果违反了这个,就是对人类的犯罪,按照这样一个维护人类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观,决定追究个人在侵略战争中的责任,所以创建并确立了反和平罪以及共谋即共同计划发动战争罪等以前在国际法当中没有规定的或者规定不完全的罪名。“二战”到现在已经过去了70多年,尽管也有局部战争,但我们还是保持了和平的局面。我个人认为这跟两次审判包括创立了国际法原则应该有重大关系。

东京审判继承和发展了纽伦堡的这些原则,并且把它确认下来、巩固下来,对罪刑法定原则是一个补充和完善。它没有损害罪刑法定原则的严肃性和它的法治基础,因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最终目标和自然法的价值是完全一致的,其本身也是在发展变化的,对它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的时候,必须是符合人类基本价值观,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

帕尔意见书与印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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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里成章 日本东京大学教授,日本南亚史权威,著有 《帕尔———印度民族主义与东京审判》 等。

我要谈的这个主题是帕尔意见书,这是非常极端的一个意见书,由此印度政府对东京审判的态度也受到广泛质疑。参照联合国宣布的战犯审判理念来看的话,东京审判之后11个国家政府采取的政策反映出冷战形势下错综的国际局势,显得极其复杂难懂。这一现象可以看作是有关战争犯罪的国际法的新进展,被支配国际政治的现实主义理论推回到了原点。11个国家当中最难捉摸是印度政府的立场,主要是由于:1、印度是联合国方面的参战国家之一,代表法官拉达宾诺德·帕尔却提出了从根本上批判东京审判的少数意见,造成了分裂的印象;2、东京审判尚在进行中的1947年8月,殖民地印度与巴基斯坦分离并独立,在另一层面上出现了分裂;3、印度政府未参加旧金山议和会议,在美苏对立中意图独自开展中立的外交政策。

首先关于代表法官的选拔和印度政府,实际上要求美国追加印度代表法官并选择帕尔的是英国政府和印度殖民地政府。英国推选代表时在众多具有资格的人员中阴差阳错任命了帕尔,草草完成了手续。换言之,以尼赫鲁为总理的印度新政府根本不曾参与帕尔的选拔事项。国民会议派和穆斯林联盟,以及独立印度的新政府,都未与印度代表法官的选任有任何关系。帕尔同意审判辩护团对法庭管辖权的批判,认为东京审判是基于事后法的不公正审判,而尼赫鲁总理则肯定第二次世界大战是反法西斯战争,两者之间产生了激烈的对立。因此帕尔意见书公布的时候受到了印度政府严厉的批判,后者唯恐帕尔的无罪判决惹恼同盟国,发表了备忘录声称帕尔法官并不是作为印度政府的代表参加审判的,他未曾受过政府的任何指示,也未曾征求过印度政府的意见,他表明的见解仅仅是他个人而不代表印度政府。

其次1952年的旧金山和约签署时,印度未能参加旧金山议和会议,而巴基斯坦签署并批准了和约,因此在美国对和约的解释中,巴基斯坦拥有对战犯的赦免权。印度出于不满,将曾经向东京审判派出代表法官这一事实摆上桌面,主张赦免权限不在巴基斯坦,而是属于印度。

以此成为分水岭,印度政府开始转向肯定、支持以“日本无罪论”在日本国内广受吹捧的意见书的方向。印度政府明知道日本的保守右翼势力利用帕尔意见书将军国主义的过去合法化,仍然将帕尔定位为日印友好的象征,以推进对日外交的有利展开。

总结起来说,采取非同盟主义的印度当时和西方的盟主美国严重对立,但东京审判中很多变数是重合在一起的。印度外交政策中存在着非同盟主义的理想主义和追求国家利益的现实主义。那么对于东京审判,现实主义的一面非常强烈,结果淡化了非同盟主义国家的特点,也就是说印度政府和美国政府一起将第二次世界大战认定为反法西斯战争,并对东京审判加以支持和推进。但是由于国际政治现实的压力,逐步转化为现实主义,把日本作为一个友好国家或者同盟国家,来追求自己自身利益,在这个过程中东京审判的各项原则被逐渐忘却。

东京审判与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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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兆奇 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著有 《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日本现存南京大屠杀史料研究》 等。

从古至今,在人类经历的各种人为灾难中,战争造成的损害无疑是最大的。进入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接踵而至,伴随着科技进步,山川湖海再也不能成为阻隔战火的屏障,战争的破坏性也达到了可以毁灭人类文明的前所未有的程度。因此,如何追究战争策动者的责任,如何通过惩罚肇事者防止重蹈战争的覆辙,成了摆在人类面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19世纪末以来,战争犯罪开始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开始了从两方面防止战争犯罪的努力。最初是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战争法规,来规定俘虏的待遇、伤病者的救助、武器的使用及战争的手段,明确禁止对军人与平民的过度伤害,对于限制战争的恶性结果以及违反者将受惩罚起了积极的作用。战争法规的制定,标志着人类理性的一大进步是毋庸置疑的,但如何防止战争比限制战争中犯罪更具根本意义,因为战争本身造成的灾难远比战争中的犯罪更为严重和巨大。但要用立法来限制战争,它的困难同样也远大于规范一般的战争犯罪。比如什么是侵略? 侵略与自卫如何分别? 自卫有没有限度? 限度在哪里? 如何判定开战双方的某一方为侵略方? 这些难题至今未获圆满解决,足证它看似甚易、实则极难。

以后国际社会为了限制战争继续努力,达成了包括得到广泛认同的《巴黎非战公约》 那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非战”共识。但非战的理想对于违约完全束手无策,的确也使公约形同“一纸具文”。以后欧亚大陆烽烟四起,最终酿成破坏力远远大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第二次世界大战,足见缺乏强制执行单凭无约束承诺还是无法避免战争。有鉴于此,同盟国在重建战后国际秩序时,充分吸取了以往的沉痛教训,克服万难,终于构建了保障文明免于毁灭的基础。战后70年,战争从未间断,但没有不可控的大国间的战争,更没有世界大战。所以虽不能说和平已有万全保障,但以和平为主调的进程已无法改变。在战后坚实的和平基础上,东京与纽伦堡两大军事审判是最重要的奠基石。

东京审判首席检察官季南在开庭辞中重申“我们今天进行的不是普通的审判,而是拯救人类文明免遭毁灭之战”;在开庭辞之前,面对辩方管辖权质疑时,季南明确表示“维护和平”是东京审判的“使命”。这一捍卫世界和平的目的,即是同盟国进行东京审判的根本目的。虽如此,从开庭之初连绵数日的管辖权之争,到进入庭审之后旷日持久的攻防,检方 (法官团也同样) 仍严守着“普通的审判”的“程序正义”。在确定战后审判的讨论过程中,对遵守既有司法公正所可能面临的困难(如所谓“事后法”等等问题),同盟国早已有了充分认识,最终没有采取更方便的就地处决或设立简易军事法庭的速审速决,而是知难而上,采用盟国法庭审判的慎重方式,表明了同盟国不仅希望取信当下,而且希望垂范后世的捍卫和平的坚定决心。

被忘却的战后以及正义的政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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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若鹏 (Barak Kushner) 英国剑桥大学亚洲与中东研究院研究员,著有 《从人到鬼,从鬼到人:日本战犯及中国的审判》 《思想战争:日本帝国宣传》 等。

从东京审判,包括BC级中国内部的相关的审判可以看到,中国处罚战犯的方案和程序显示,在日本投降那一刻的正义问题具有三重意义:首先,中国人意识到必须进行对日本战犯的审判,虽然关于审判过程如何展开较少顾及;其次,具备理解国际法程序能力的人员有限,这些国际法程序已经超过了战胜国已有成果;最后,对于中国人来说,这些审判本身显示了中国应在国际社会肩负起自己的责任。

不同国家针对那些最高级别的战犯会有一个角力,这是一种竞争性的司法,这不仅仅是孤立地去看这样的审判,而在于如何很好地去了解日本帝国的终结。此时欧洲的各个主权国家也有一个相互竞争的角力过程,他们希望能够宣称针对东亚的一些合理的政治管辖权,希望通过新的法庭系统,借用国际法证明他们的存在。亚洲大多数国家的法院都是简单地重新使用被日本占领之前就已经存在的殖民地法律基础结构和监察系统。中国是唯一的特殊情况。中国存在三个明显特征:1、由于中国政府执政党的改变,审判持续时间最长,从1946年到1956年有较长时间的延续;2、只有中国建立了一套能更有效地审判日本战犯的司法体系,而不依赖国际上的帮助,并且先后进行过两次;3、虽然在之前的日占区或者殖民地,对日本战争犯罪审判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渐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但是在中国情况却恰恰相反。不过值得一提的是,直到21世纪早些年,东京审判的研究在中国大陆基本还未受关注,但近年有了大的发展。

我相信,不仅要将战后初期的日本看作是一个被占领的国家,而且要看作是一个受到其前殖民地和占领地区司法审判的一个国家,这点非常重要。当然人们能够看到,日本人是如何从自我麻醉的帝国视角将自己看成是受害者,是被剥离的。关键是,中国是战后对日审判的重要一员,这带来的一个结果就是人们相信日本帝国已经崩塌。战争犯罪审判带来一种新的伙伴关系,这种关系不是基于治外法权,而是基于平等和共同的外交价值理念。日本战后宪法采纳了这样的价值理念,但是日本政府的行为却用了很长时间来适用这套理念。这也造成了战后日本民族性格的分裂。日本政府口头上承认新的国际组织模式———尤其是联合国和国际法的适用,并坚持说,日本选择走和平道路,但是在日本国内,这种信念却不那么明显。战后日本的国际定位和对国际协议支持的声明,与其国内行为以及政治对话并不总是一致。对于一个已经处于动摇不定和民族改造的战后日本来说,这些力量都在剥夺它之前作为东亚典型“现代”国家的地位。

法庭展开的个人责任论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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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谷由麻 美国夏威夷大学教授,著有 《东京审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法和正义的追求》 等。

众所周知,东京审判中展开的责任论就是共谋论,直截了当地说,共谋是立足于一种不能归为个人责任的集团责任论,国际检察局尝试根据这个法理的应用,努力争取被告人被判有罪,这是将共谋论设为核心的纽伦堡审判检察局的起诉战略。然而,另一方面,在纽伦堡、东京这两个审判中,个人责任论也占据了起诉书中的重要地位,这点不能忽略。在东京审判的起诉书里根据共谋得出的诉因只有9件,根据个人责任论得出的诉因却有46件。之所以如此,检方意识到共谋论是属于英美各国刑事法的特殊责任论,因此法庭十分可能驳回这个理论———这在纽伦堡审判中得到证实,因此对国际检察局来说个人责任论就变得更加重要,对个人责任举证的努力也反映出他们的这一态度。

东京审判中,追究关于政府高官、军队指挥官的反和平罪、普通战争犯罪及反人道罪的责任,也能够推测追究承担国家权利、决定国家政策的国家领导人的责任,这种思想从普通老百姓的常识观来看,不管是作为战争责任观的理念性还是伦理性都是合理的。但是国家领导人责任的思想,在国际刑事法庭这样的场合,作为实践性法理论的应用又是另外一回事,并非身为国家领导者的人,无论谁都负有责任。检方在法庭上必须阐明,不应用集团责任论的理论依据举证条件等等。此外,法庭还要求斟酌研究其合理性这样非常复杂的工作,并且在东京审判中,国际检察局展开了未在纽伦堡审判中出现的政府成员责任论这种根据新的法理解释的国家领导人责任论,能否将其作为实践性的法理论? 或者如果这样做的话,什么应该定为举证条件? 这样复杂的课题,就摆在了东京审判法庭面前。根据检方政府成员责任论的细节,大多数是错综复杂的内容,要阐述这一点就是根据1907年的海牙条约和1929年的日内瓦条约的规程,处于战争状态的国家对国际社会负有遵守战争法规的法律义务,负有这样法律义务的构成国家的政府高官,比如陆海军指挥官,就基层的日军和官厅组织断然实行战争犯罪,就本国政府的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结果,导致的犯罪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这个表述非常得复杂。

国际检察局的领导人责任论,包括纽伦堡审判在内,在当时的战犯审判当中是史无前例的,能预想到研究法理论上根据的合理性、举证条件的合理性,对东京审判法庭来说是非常困难的课题,加上国际检察局根据在庭审最初指出的地方,也就是战时中的日本国家与西方近代国家的组织形态,乍一看是类似的,但实际上却有着显著的特异性。从我们的研究来看,不论是多数派法官还是持反对意见的帕尔法官都没有妥善地处理好个人责任论的问题。法庭上争论的各种论点、留存在起诉书和庭审记录里的内容,对他们的研究是富有历史意义的工作,今后还会持续下去。

现阶段的东京审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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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屋宪太郎 日本立教大学历史系教授,是最早大规模利用东京审判原始文献的学者,著有 《通往东京审判之路》 等。

今年是东京审判开庭70周年,日本媒体对此并不热衷,我知道唯一一家媒体是 《朝日新闻》,在东京审判前一天发表了报道。今年上半年,我和其他几位日本学者编辑了 《东京审判70周年》 专题论文集,由现代史料出版社出版。其中一篇文章针对日本右翼保守派的“胜者的裁判”的观点,即认为同盟国主导的审判不能公正的观点。文章指出其实这并不正确:因为日本陆军和外务省的部分人开始主张由日本对战犯进行审判,反而或许不那么公正,还不如让盟军来主持审判———这是当时日本政府的一个见解。所以当时日本并不仅仅是认为这是胜者的审判,而是有一部分认为应该由盟军来进行审判。如果不是从这样一个角度来研究的话,就有可能误以为日本所有人都认为东京审判是胜者审判。

东京审判的研究先后迎来两个高峰,一个是东京审判进行前后,另外一个就是最近。东京审判研究中心成立也证明了这一点,昨天我也向记者讲了这个情况,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个情况呢? 第一个高峰时期的研究是很正常的,第二个高峰是1983年以后,我在美国华盛顿看到了大量关于国际检察局的资料,当时各个国家都逐步公开了东京审判的史料。这批历史资料揭示了以往所不了解的东京审判的真实情况。东京审判的表面和里面都可以开始敞开,这就吸引了研究学者的兴趣。从具体的领域来说包括:综合性的分析、东京审判前史研究、东京审判和各国的应对及对策、辩护人和被告人、东京审判的法官、审判的诉讼程序等等。这些课题有的进展较快,但对辩护人和被告人的研究进展是最慢的领域。

此外还有东京审判中未被判决的这些战争犯罪,关于这方面的研究现在也在逐步深入,刚才我也提到历史学者对东京审判结束以后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接受审判的A级战犯的减刑和释放的问题,日暮吉延在讲谈社的杂志中发表了一篇文章进行了分析。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是一个先例。现在的战争犯罪审判和东京审判、纽伦堡审判之间具有共通性。今后对这个方面的内容还需要进一步深度挖掘。东京审判对于今天也有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我们今天研讨会的一个结论。

靠一次的研讨会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所以需要设一个常设机构来一步一步脚踏实地推动东京审判的研究,如果能够在日本建这样一个常设机构是最理想的,但是现在经费越来越少,研究经费也在不断削减,所以现在能做这件事的可能只有中国。

东京审判中的反和平罪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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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尔·博伊斯特 (Neil Boister) 新西兰坎特伯雷大学法学院教授,著有 《东京审判再评价》,是晚近从法的角度讨论东京审判的最重要著作。

有一些个人实际上影响了东京审判,帕尔是其中之一。我在这里谈到另外一位是奥地利法理学家汉斯·凯尔森,他间接影响了东京审判,当然也是通过帕尔。凯尔森认为国际法能做的一切不过是规范国家行为和人类行为从而作为准确的措施运作实施。他把战争的疯狂视作一切社会罪恶当中最恶劣的一种,而如果可能的话,国际法就是要防止战争的疯狂。但是我们知道实际上到1944年的时候,举办刑事法庭来审判纳粹首脑破坏欧洲和平的罪行,这样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凯尔森这样的观点受到了他对19世纪国家主权的影响,同时我们知道他实际上在法律上是一个实在论者。当时有人提出要建立纽伦堡国际法庭,特别是在伦敦协定当中做了这样专门的规定,凯尔森对此也比较赞同。

东京审判旨在试图控制未来的国家行为,也包括11个参与审判的国家。批判审判的帕尔法官认为,东京审判不过是在一个原始和权力分散 (decentralized)的法律体系之下,延续了帝国主义式的自行其是,审判他人。19世纪英国在整个亚洲干过这种事,现在西方夺回了亚洲殖民地,类似一幕又重演了。从严格的法律角度而言,他的意见有坚实的基础。但是派出法官和检察官的几个亚洲国家并不是帝国主义,而且它们也是日本帝国主义的受害者,帕尔却把日本人当作亚洲的解放者加以仰视,这无疑是自相矛盾了。话说回来,参与检控的国家想要预防今后的战争,同时它们还得协调互相之间的关系,毕竟它们中有帝国主义的凶手,也有帝国主义的受害者。

实际上当时讨论的有两个问题:1、当一国的主权遭到另外一个国家的破坏的时候,这个国家是否有权来诉诸战争?2、破坏和平的行为是否必然包含了个人的刑事责任? 在东京审判当中法官多数意见书就是遵照了纽伦堡审判的先例,也就是主张包括个人行使责任,同时也设立了反和平罪,以对那些参加太平洋地区扩张政策的被告治罪。

东京审判在某种程度上促成了战争非法的共识,这是它留给我们的正面遗产。并且,现在已经有了永久性的实体机构,即海牙国际刑事法庭,从此以后,效法东京审判的辩护方,用所谓“自卫”作为发动战争的借口,就再也行不通了。众所周知,国际刑事法庭的《罗马规约》 即将修订,将侵略罪引入海牙法庭的管辖权。

(本文专家观点由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赵玉蕙整理,图片由上海交通大学梅秋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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