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博士学位案一审宣判 有违正当程序原则撤销北大《决定》
本报首席记者 樊丽萍
北京大学博士于艳茹因论文涉嫌抄袭被撤销博士学位一事而起诉北大一案,有了最新进展。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昨天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北京大学所作的《关于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亦无明确法律依据,判定撤销。
针对判决,昨天,北京大学发布声明:对于学术造假和学术不端的行为,北京大学的态度一向是零容忍,对于此次判决,学校表示不服,将依法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决定》,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昨天,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于艳茹诉北大一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驳回原告于艳茹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北京大学作为学位授予机构,依法具有撤销已授予学位的行政职权。因此,北京大学向于艳茹作出的《决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行为;于艳茹不服该《决定》而提起的诉讼,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院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本案中,北京大学在作出《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北京大学作出的对于艳茹不利的《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此外,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故其所作《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根据法院判定,《决定》 被依法撤销后,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据悉,于艳茹为北大历史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获博士学位。2014年8月17日,新闻传播类知名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刊登《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称,于艳茹发表在该刊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大段翻译国外学者发表于1984年的论文,甚至直接采用外国论文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
2015年1月,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被北大撤销。于艳茹表示不服,遂将北大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北大的《决定》,并恢复她的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北大声明:表决过程和结果合法合理,将提起上诉
就在昨天下午,北大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了学校对于艳茹事件宣判结果的声明。
北大称,于艳茹论文抄袭事件被披露后,学校高度重视,成立专门工作组和专家调查组,对于艳茹论文涉嫌抄袭进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召开学位分委员会进行了审议表决。学校第118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了于艳茹博士学位的事项。委员会根据调查事实,确认于艳茹期刊学术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存在严重抄袭,其将该论文作为学术成果列入博士学位申请材料的事实清楚,且该文章于2013年3月18日被接受发表,属在学期间。学校学位委员会根据规定和程序进行了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表决过程和表决结果合法合理。故此,针对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北大决定提起上诉。
重点在流程合法性,彰显依法治教理念
对于艳茹一案的最新进展,学界人士看法不一。而事实上,自从于艳茹因涉嫌抄袭而被北大撤销博士学位事件曝光后,争议一直伴随着此案。
“从判决结果看,法院主要是从程序入手,重点放在北大作出《决定》的过程是否合法。显然,法院认为北大在这一事件的处理上,程序上有微瑕。至于于艳茹在学术上是否存在抄袭行为,法院在受理过程中并没有涉及。”同济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讲师张端鸿介绍,此次法院的判决,充分彰显了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思想。不管是中国最高学府还是普通个人,都要按照法定流程依法办事。
和该案相关的一个细节是,2015年1月9日,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讨论对于艳茹的调查处理结果。次日,北大便通告了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恪守最严格的学术规范当然无可厚非。但是根据后来一些媒体的公开报道,当时北大没有事先通知于艳茹本人这个处理结果,而是选择先通过媒体发布。”有学者直言,在对于艳茹一案的处理中,学校的这一行为确实侵害了学生的权利。另一方面,由于于艳茹被指存在抄袭行为的文章并非博士论文,虽然抄袭行为属实,但对这一学术行为的惩戒是否严重到要撤销其博士学位,这一点也存在争议。
而对于北大不服法院判决选择上诉的表态,也有不少网友表示认同,认可其“对抄袭零容忍”的态度。
对话保时捷中国市场副总裁 柏曼德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