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贸易保护的大棒既不新鲜也不恰当

2017-09-11信息快讯网

王中美

核心观点

如今美国提出“301条款”调查的直接目标,其实是扼制中国向供应链的高端提升,从而巩固美国跨国公司的领先地位。这种意图从一连串的行动中都可反映出来,这是对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中国经济和产业竞争力的恐惧、警惕和阻挠,这种维护美国独大的战略实质从未变化

8月18日,美国贸易代表莱特希泽宣布,将依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案》“301条款”,对中国政府是否存在与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及创新相关的不合理的行为、政策和实践,或为美国商界带来负担或限制等不正当贸易行为进行调查。8月22日,美国财政部下属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在财政部网站上公布了被制裁的实体企业和个人名单,其中就有中国企业。可以说,通过最近一连串的动作和舆论,美国再次祭出贸易保护大棒的目的已很明显。

不新鲜的“301”大棒

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授权美国贸易代表(USTR)、美国企业或其他任何利益相关的国内组织都可以援引该条款,或要求USTR引用该条款的法律程序对外国政府提出申诉。该法律给予执法部门宽泛的报复权力,以使利益相关的国内企业对外国政府的任何“不公正、不合理或歧视性的、给美国商业造成压力或限制”的不正当竞争活动提出申诉。

如果申诉得到支持,总统可以决定采取报复措施。USTR可以“根据总统的指示”,冻结或撤销之前给予某个外国政府的贸易让步,进而对该国的产品或服务征收关税,实施进口限制等。对服务部门限制外资的国家,对为扩大出口而实施出口强制要求的国家,USTR都可以采取报复措施,报复手段的采用可以针对一个国家,也可以针对一组国家,可以同行业,也可以跨产品跨行业。

“301条款”被认为是典型的单边主义做法。1998年11月,欧盟曾以“301条款”与世贸组织的多边规则明显不符为由将它诉至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的报告认为,这些条款本身是“初步违反”WTO的,USTR的裁量权在效果上解除了WTO争端解决规则第23条给予成员私人和市场多边解决的保证。美国虽然承诺在USTR的具体裁量中将尽量顾及WTO争端解决机制,但仍然保留了这项为其他WTO成员诟病良多的单边主义制度。

如今特朗普政府再次祭出“301”大棒,既不新鲜也不恰当,反映了一意孤行的单边主义。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实质就是通过单边报复和制裁的威胁,强迫其他国家补偿美国贸易利益。这已违反了以WTO制度为基础的多边法制,是对自己国际承诺的背离。

在20世纪80年代与日本的贸易战中频繁使用的“301条款”,之后虽仍有零星案例,但在WTO裁决后已经大为收敛,数次调查都以双方磋商妥协告终。

每一个历史时期,在相对的两个国家之间发生的具体贸易争端的内容也会不断地变迁。以日美之间为例,日本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经济恢复,到七八十年代经济急速上升,其间对美贸易摩擦也经历了不同的阶段:50年代主要是劳动密集型摩擦,如纺织品;60年代是资本密集型产品,如钢铁;70年代主要是技术密集产品,像彩电、半导体;80年代最重要的是尖端技术和汽车业的摩擦。每一阶段美国都试图扼制日本的产业优势,但从未真正成功。

如今美国提出“301条款”调查的直接目标,其实是扼制中国向供应链的高端提升,从而巩固美国跨国公司的领先地位。这种意图从一连串的行动中都可反映出来,这是对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中国经济和产业竞争力的恐惧、警惕和阻挠,这种维护美国独大的战略实质从未变化。

“贸易战”既难打也难达目的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8月3日表示:“任何世贸组织成员采取的贸易措施,都应该遵守世贸组织的规则。”他还强调,中美经贸关系是中美双边关系的“压舱石”和“推进器”,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利共赢的,两国合则两利,斗则俱伤。这是对中美经济贸易关系的清醒认知。

许多的贸易保护措施,可能缓解一年半载的产业危机,但几乎不可能挽救这个产业,或者为这个产业寻求新的发展途径。“301”制裁、反倾销税、自愿出口限制、价格承诺等都往往针对某个特定国家,这无法防止产业迅速转移到其他国家,并迅速崛起新的竞争对手。以国家出面,通过贸易保护措施限制竞争,只会扭曲竞争,终将被证明是无效的。

所以,这种重防堵而不重疏导的贸易救济措施,往往在经历艰苦谈判后取得,又很快在下一轮的竞争中淡出。但是,贸易战仍然在重复上演中,主要的原因就是政府受到的国内某一产业的游说压力,总得以某种方式释放出来。从历史经验来看,贸易保护措施几乎没有长远意义。这也是多边体制要严格禁止和限制单边主义的原因。在经济利益错综复杂的今天,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连短暂的意义恐怕都不大。

(作者为上海社科院世界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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