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997—2005年:转型调整。1997年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转型调整的开局之年,该年度发生的三件大事,在刑事法治发展史上都具有重大意义。第一件是1月1日起实施全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了诉辩平等对抗,强调了证据裁判,加强了诉权保障,突出了审判程序的决定、把关作用,该法既是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在立法中的落实,也是促进刑事审判理念转变的动力。第二件是3月全面修订并于同年10月正式实施的刑法。全国人大将1979年刑法和20多个单行刑法整合为体系完备的刑法典,取消了类推制度,去掉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表述,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三大基本原则,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取消了盗窃罪的死刑,分解并取消了投机倒把罪、流氓罪的死刑,等等。新刑法鲜明地体现了做减法不做加法的理念,废止了过重的刑罚、过时的制度和过于抽象的罪名,意义十分重大。第三件是最高人民法院6月召开了第四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就树立正确的刑事审判理念、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进行部署。笔者当年有幸作为专家学者代表出席了这次会议,对会议精神记忆犹新。
新修订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不仅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有效地贯彻实施,而且对刑事审判理念的转变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从刑事司法实践看,“严打”行动和专项斗争从此逐步减少,刑事诉讼活动中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明显增强,当事人的诉权得到进一步保障, 出现了死刑适用受到严格控制,重刑率逐年下降的良好态势,到2005年,重刑率已经下降到了17.86%。立法和实践的变化带动了刑事审判理念的转变,人们对犯罪与刑罚关系的认识趋于科学,比例原则受到重视,对刑法作用有限性的共识进一步增多,对刑罚的谦抑性有了更多的认同和接受,从而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确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4.2006—2012年:宽严相济。从强调“严打”的刑事政策转变到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刑事法治的重大进步。2006年,党中央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专门部署贯彻落实的措施。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全部死刑案件的核准权,要求对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促进了死刑案件的严格控制和公正审判。2008年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连续几年出台规范性文件,促进了常见犯罪的量刑均衡和量刑过程的公开公正。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对刑法总则和分则作了诸多修改,如限制老年人死刑,减少13个死刑罪名,限制减刑,醉驾入刑,增设社区矫正和提高数罪并罚最高刑等。2012年全面修改刑事诉讼法,设立刑事和解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确立疑罪从无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加强人权刑事司法保障,重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等。在此背景下,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死刑适用和重刑率明显下降,重大犯罪案件也随之下降的良性循环态势。刑事法网重在严密而不是严厉,刑事司法重在严格而不是严惩、控制犯罪重在宽严相济而不是一味严惩的理念得到确立。5.2013—2018年:良法善治。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刑事法治进步巨大、亮点纷呈。2013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生效实施,充分彰显了庭审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第六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对“两法”实施、死刑适用、纠正冤假错案和刑事司法改革进行全面部署。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发布,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一系列刑事司法改革举措,有些已经落实。2015年,全国人大出台刑法修正案(九),对恐怖主义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犯罪等加大惩治力度,修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增设诉讼诈骗犯罪,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减少死刑罪名,调整刑罚制度,促进刑法典体系现代化。201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级法院依法纠正数十件重大刑事冤假错案和多起涉产权刑事错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和张文中案等冤错案件的改判,声张了社会正义,保护了人权和产权。薄熙来案、于欢案的公开审判,成为全民法治公开课。内蒙古王力军非法经营无罪案和天津赵春华涉枪无罪案,契合了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彰显了刑事司法的温度,提升了刑事司法的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100-1=0”的形象比喻,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司法理念和职业追求。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在2016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新时期政法工作要秉持谦抑、审慎和善意理念的观点,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同志在2017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政法既要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又要回应人民群众的价值诉求,政法工作要综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等要求,以及周强院长在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不枉不纵、坚决纠正和防范冤假错案等观点,对准确把握新时代的刑事审判理念很有启迪。
总之,刑事审判理念是刑事审判经验的结晶,是刑事审判实践的精华,是刑事审判改革中集体创造的司法智慧,是刑事司法文明的重要成果形式。改革开放40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于刑事审判这块沃土,自觉传承中华传统优秀刑事审判文化,广泛学习借鉴国内外有益的刑事审判理论、理念,创造、形成了承前启后、自成体系和独具特色的刑事审判理念,具体包括:一是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相互配合制约而形成的协同司法和法院主持下的刑事调解、刑事和解的理念;二是在坚持国家总体安全观下,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服务大局、促进发展和维护民生职能的理念;三是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与被害人权利并重的理念;四是坚持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和疑罪不判的理念;五是坚持简案速判、繁案慢判和难案细判的理念;六是坚持认罪认罚从宽从简、鼓励认罪悔罪的理念;七是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和证据裁判原则、定罪量刑皆由庭审决定的理念;八是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一体实现的理念;九是坚持刑罚谦抑、谨慎用刑和善意用刑的理念;十是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和慎重适用死刑的理念;十一是坚持法律人的专业公正观与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相融合,统筹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理念,等等。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胡云腾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