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关系升温之际,日本人士竟为精日分子“正名”?中国法律告诉你:做梦!
近日,日本首相安倍晋三时隔7年访华,象征着中日关系重返积极的轨道。
中日关系日趋和谐,也催生了国外不少偏激的声音。比如英国BBC中文网近日发表日本媒体人武藏野闲人的署名文章《寻求中日关系真正正常化,应为“精日”恢复名誉”》。
文章中作者对“精日”概念进行置换和粉饰,把“精日”看作“恰恰正是对促进中日相互理解最应该发挥作用的人”,更是大放厥词,告诫中国人要尊重“人选择自己喜欢国家的权利”。该文章不仅试图为“精日”翻案,其扭曲畸形的三观论调更是令人咋舌。
所谓“精日”,全称“精神日本人”,指极端崇拜日本军国主义并仇恨本民族,在精神上将自己视同军国主义日本人的非日籍人群。
“精日”分子在我国互联网上近年来呈现抬头趋势。网络上和生活中个别人不断通过无底线的行为煽动日本军国主义,比如身着二战日军制服、在日军侵略遗址拍照留念、诋毁抗日英雄等,这些行为不仅引发了中国网民的强烈愤怒,更是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3月8日,外交部部长王毅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严厉谴责部分“精日”分子的行径,称其为“中国人的败类”。
3月29日,国防部新闻发言人任国强表示:“中华民族素有爱国尚武精神,长期以来爱军习武、参军报国是主流民意,但也有个别人数典忘祖、哗众取宠。因此,要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国防教育,加快国防教育深化改革,适时启动国防教育法、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的修订工作,在全社会开展‘传承红色基因、汇聚强军力量’群众性教育活动,大力营造尊崇英雄、爱军拥军的社会氛围。”
不仅如此,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草案提出,增加相应条款,打击精日分子。该法第二十六条指出: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月28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开幕,《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提请审议,该草案中列举了三种典型的“精日”行为,明确“精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可以说,该《条例》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
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越来越多的“精日”分子由于触犯法律红线而遭到制裁。这充分说明了,无论中日关系是否积极健康,民族底线是不容挑战的,任何模糊、歪曲“精日”的言行都是别有用心的。中国倡导文明互学互鉴,但绝不意味着可以亵渎历史事实,伤害14亿中国人的感情记忆。
编辑:孙欣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