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委《指导意见》为互联网金融划底线与边界
制图:冯晓瑜 资料来源:新华社
■文汇报记者 唐玮婕
酝酿许久的互联网金融“顶层设计”昨天亮相——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格局浮出水面。在监管职责划分上,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业内专家指出,新鲜出炉的《意见》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系统勾勒出了行政服务、税收、法律等基础构架层面的支持与鼓励举措,在资金托管、信息披露及安全等方面也全面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操作底线和业务边界。
初创期可获税收支持
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据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的《意见》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在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上,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
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内的“老兵”,积木盒子创始人董骏告诉记者,十部委发布的《意见》称得上行业迎来的甘露,“它从实际操作层面,对于当前逐渐成型的几类创新模式,如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等都提出了务实的指导。”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明确,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客户资金由第三方存管
为严控行业内的风险隐患,《意见》在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具体来看,为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意见》提出要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要求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在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健全上,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与此同时,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
期待分业具体监管细则
在业内人士看来,未来更期待监管部门对于分业的具体监管办法能尽快出台,从宏观到微观都能制定明确的标准,从而更好地规范行业的运作。
作为此次明确由银监会负责的网络借贷企业,拍拍贷CEO张俊告诉记者,随着《意见》的出台,银监会的监管细则也会很快随之而来,“在行业高速发展的这几年里,我们确实看到不少网贷平台因为制度套利等不规范行为在阻碍影响整个行业的有序发展,在监管明确后,将会加速推动行业净化,引导行业朝着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对此,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也明确表示,将与各有关部门一道,加强组织领导和分工协作,抓紧制定配套监管规则,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不断总结监管经验,适时提出调整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