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钟!带你看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案”判决书
前几天全网直播了一场关于雨刷器的烧脑案,
小伙伴们纷纷向我表示
“我滴个神呐,太难了!”
“除了知道什么是雨刷器,其他神奇术语竟然一个都看不懂!”
酷爱显摆低调谦逊的小编我想着必须得给大家普及普及法律知识呀!
然而,
看着直播的我留下了不学无术的泪水……
为了让众多和我一样爱学习的好孩子吃得好、睡得香,
特意为大家准备了从合议庭了解到的本案“知识点”
啥是先行判决?先行判决制度有何价值?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了先行判决制度,又称部分判决。
通俗地说,先行判决制度是指,当全案事实较为复杂、审理周期可能较长,但其某一部分事实较为清楚时,人民法院可以就该事实清楚部分先行做出判决的制度安排。
先行判决一方面有利于尽早稳定部分法律关系状态,从而尽早给予救济;另一方面可能有助于未决部分的纠纷解决,从而提高整体审理效率。
具体到专利侵权案件,一般而言,先行判决主要解决两个问题:确认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应当判令停止侵害。通过先行判决,专利权人能够及时获得停止侵害救济,且在侵权判定已明确的情况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有基础和空间发挥作用。例如,先行判决后,专利权人有望通过自行与被诉侵权人协商,或者在第三方主持下调解,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履行。
不得不说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之初,就要求创新技术性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机制,倡导下级法院根据案情复杂程度,积极探索对侵权判定部分先行做出判决,允许当事人对此单独提出上诉。
本案就是针对先行判决的上诉案件的典型实例哦~~~
既然一审法院做出先行判决是为了提高审判效率,那么诸如本案这样针对先行判决的上诉案件,在审理上是不是也要快马加鞭?
当然了!为确保先行判决制度价值的实现,审理针对先行判决的上诉案件,必须特别注重审理效率。
如果二审程序拖沓,那么一审通过先行判决所节省的纠纷解决时间成本又会在二审中增加,制度价值的实现将大打折扣。
此外,如果先行判决结果对于未决部分的审理具有影响,二审法院若迟迟不能对先行判决部分做出终审判决,一审法院关于未决部分的审理也就无法推进。
可以说,先行判决制度,对二审法院的审理质效提出了更高要求。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大力提升审判质效:2019年2月15日立案,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4月6日送达裁判文书,仅用50天(含节假日)就完成了案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针对先行判决提出的上诉案件,并做出确认侵权并责令停止侵害的终审判决。这对于相关权利的保护,有啥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依法受理针对确认侵权并停止侵害的先行判决提出的上诉案件并及时做出终审判决,充分彰显了激励保护创新、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司法使命。
一是权利人的维权效果大幅提升。本案终审判决,既明确了侵权认定,又颁布了永久禁令。相比临时禁令裁定而言,法律关系更明确,禁令效力更稳定,维权效果更好。
二是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大幅下降。专利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本案终审判决的永久禁令。相比临时禁令裁定而言,专利权人无需提供保证金,就能达到制止侵权的目的,维权成本更低。
三是协商解决赔偿问题的可能大幅提升。因终审判决明确了侵权认定,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损害赔偿问题的基础更为扎实确定。
本次判决书原件附简表和二维码,这是咋回事?
专利案件专业技术性较强,专利判决往往生涩难懂。
为便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迅速了解裁判内容,本案合议庭特别编制了一个简表,附于判决之前。
简表不仅列明了案号、案由、合议庭、涉案专利、当事人、裁判结果、裁判日期等基本信息,还提炼了法律问题和裁判观点。
同时,为方便检索,列出关键词和涉案法条。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司法便民的一次尝试。
扫描原件上的二维码,可以获取裁判文书的PDF版本。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践行阳光司法理念,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的一项举措。
本案的裁判文书是怎么送达的?好奇不?
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案以电子方式送达全部诉讼文件、证据材料及裁判文书,大大提高了审理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为中外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了极大便利。
“功能性特征”是本案判决书中多次出现的“关键词”,到底什么是功能性特征?功能性特征有何特别之处?如何认定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功能性特征?
专利的实质是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一个技术方案可能包含多个技术特征,有的技术特征限定结构,有的限定组分,有的限定步骤,有的限定条件,此外还有一类特殊的技术特征,叫做功能性特征。功能性特征是指通过限定功能、效果,来限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等的技术特征。通俗地说,功能性特征不直接讲“是什么”,而是讲“能够干什么”。正因如此,对于功能性特征的解释,也只能通过“能够干什么”,遵循一定的规则,去反推“是什么”。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明确了功能性特征的解释方法: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即,并非所有能够实现该功能的实施方式都在该功能性特征的涵盖范围之内,而是必须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所披露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方式确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了功能性特征的侵权比对方法: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可见,功能性特征在权利要求解释、侵权比对方法上与其他类型的技术特征有着巨大差异,对于某一技术特征是否是功能性特征的认定,可能对侵权判定结果产生影响。因而,关于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功能性特征的判断,非常关键。
本案判决详细阐释了功能性特征的认定规则。判决指出:如果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隐含了发明技术方案的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即使该技术特征还同时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原则上也不属于有关司法解释所称的功能性特征。
责令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和临时禁令裁定有何异同?如果一审法院做出责令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未生效时,二审法院对专利权人在一审程序中所提出的临时禁令申请应当如何处理?
责令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和临时禁令裁定都具有制止侵权的作用;但前者属于永久禁令、以确认侵权为前提、无需提供担保,后者属于临时禁令、不以确认侵权为前提、通常需要提交担保。
因此,前者更具确定性、金钱成本更低、但时间成本可能稍高;后者确定性欠佳、金钱成本更高、但时间成本较低。
关于如果一审法院做出的责令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未生效,二审法院对专利权人在一审程序中所提出的临时禁令申请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本案判决指出,如果二审法院无法在临时禁令申请处理期限内作出终审判决,则应当依法及时对该申请作出裁定。如确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因一审判决已经认定侵权成立,二审法院可简易审查,酌定是否提供担保。
但诸如本案这样,能够在临时禁令申请处理期限内作出终审判决的,可以及时作出判决并驳回行为保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