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大背靠背式-大杂院建筑,在某种意义上就是那个时代的封闭小区。但当时之所以会有那样封闭/半封闭的社区,与今天封闭小区出现的原因是完全不同的。
首先是当时城市建设的无规划状态———街道曲折狭窄,建筑混乱无序。19世纪40年代有位德国访问者写道:“伯明翰与曼彻斯特相比,明显缺少大型建筑和公共机构……只是乏味的、鳞次栉比的住宅、连绵不绝的街道。”利兹则更糟:“利兹也许是英格兰最丑陋最不吸引人的城市。在伯明翰、曼彻斯特和其他这类城市,在群集的工厂和烟囱之间,还散落着优美的新居所、俱乐部、交易所、银行、火车站,或者威灵顿和纳尔逊的塑像,但利兹什么也没有。”(Richard Dennis,EngIish IndustriaI Cities of the Nineteenth Century:A SociaI Geograph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4,pp15-16)再看曼彻斯特,“只要哪里还空得下一个角落,他们就在哪里盖起房子,哪里还有一个多余的出口,他们就在哪里盖起房子来把它堵住……东一排西一排的房屋或一片迷阵式街道,像一些小村庄一样,乱七八糟地散布在寸草不生的光秃秃的粘土地上。”(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页335一336)
其次是人口增长与住宅建设的不匹配。虽然从长时段来看,住宅建设基本上紧跟着人口增长的需求,新住宅的供应甚至还稍稍快于人口增长率,但由于住宅建设有阶段性波动,人口却持续增长,所以仍然有着显著的供求不平衡现象。
最重要的是因为这是资本家谋利动机的产物———寻找城市里现有的空地,尽可能多建住宅,由此获得高额利润。大杂院建筑在原有空地里“见缝插针”“因地制宜”,背靠背住宅则在有限的地面上建成更多的住宅,这些都可算是英国房地产开发商的“发明”与“创新”。
【立法规范住房标准】
从某种意义上说,英国住宅从大杂院和背靠背建筑,变成今天的开放式住宅模式,主要归功于政府的立法措施。当时,英国一些有识之士和民间组织首先着手改善工人住房,建造模范住宅,但最根本的原因却是政府运用立法手段,从源头上进行禁止。可以说,现代英国住宅与街巷模式的诞生,就是着眼于工人的健康福利。
从19世纪40年代开始,英国各城市政府纷纷制定地方法,规范城市住房建筑标准。其中,利物浦的改变比较典型。1841年,利物浦大约有1/3的人居住在大杂院里。1840年的《关于调整利物浦房屋建筑的条例》,以及1842年的《关于提高利物浦居民健康的法令》(通常以《利物浦建筑法》出名),对利物浦居民的住宅提出了基本要求,试图缓解大杂院式住宅的拥挤状况:凡大杂院式建筑,院子的宽度不得小于15英尺,入口不得小于5英尺;底楼的房子高度不得低于8英尺;院中必须要有卫生设施…… (克拉潘:《现代英国经济史》[下卷],姚曾广译,商务印书馆,1986,页536)
1846年《卫生条例》又作出两项新规定:禁止宽15英尺院落的房子超过8所;如果超过8所,之后每增加一所房子,院子必须相应地加宽1英尺,同时院子的入口必须与院子本身一样宽。1864年的《修正条例》规定:除非院子至少有25英尺宽,否则不准建造封闭式院子;换言之,新建的院子必须两头都是开放的。
利物浦消灭大杂院式建筑的最后一项措施是《1889年地方条例》,其中规定:大杂院建筑的最低标准是院宽30英尺,长不超过100英尺。显然,这些条例使得建造封闭院子的意义不大了,因为院子的宽度几乎等于街道宽度,而且两头开放事实上也使院子成了任由行人通行的街道了(F.M.L.Thompson,The Cambridge SociaI History ofBritain1 50-1950,VoI.2,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p204)。
通过对原有空间里的“挖潜”、“填充”,大杂院出口处往往都会搭建住宅,从而把出入口堵得很窄很小。(利物浦国家博物馆视频截图)
利物浦城市环境建设的另一个方面是解决屋子的“背靠背”问题。1864年《修正条例》规定:每所房子的屋后必须要有一个10英尺进深、面积约150平方英尺的后院。这样,既增加了生活休闲空间,利于空气流通,还可以在此造厨房、厕所等附属房屋,从而拉开了“背与背”之间的距离。
到了19世纪晚期,住宅的开放更加明显。1888年,实业家、慈善家威廉·莱佛(WiIIiam Hesketh Lever) 开始了在利物浦的日光城住宅项目,该项目主要是一个公司住宅区,为员工提供津贴性住房,每公顷住宅密度仅为8所住宅。城市里那种兵营式的住宅模式开始让位于自然街道、开敞空间和花园模式 (Edward RoyIe,Modern Britain:AsociaI History1 50-199 ,2nd,London and New York:ArnoId:199 ,pp29-30)。
【利物浦模式的影响】
利物浦改造城市环境的举措稳健而卓有成效,并且对以后英国城市街道、住宅的发展模式产生了深远影响,诞生了流行于19世纪下半叶的典型的工人住宅:沿着30英尺宽的街道,两旁造着一排排房屋,屋后有个至少150平方英尺的后院,院外有一条至少9英尺宽的小巷。
所以,19世纪晚期伦敦和外省城镇扩展的典型的“地方法住宅”,是由4所、8所或更多房子组成的排屋,由通道通向后院,那里有一个厕所或者堆放煤炭的小屋,前门正对着长长的、平行的、没有树木的街道。在相对富裕的住宅区,还可能有一个小小的前院,把房屋与街道分隔开来 (克拉潘,页555)。无论哪种情况,其显著特征就是由带后院的联排屋取代了背靠背住宅。随着封闭大院的打开,院子成为街道,沿着街道扩展住宅逐渐成为可能。英国住宅的街区制也就此形成。
其他一些大城镇在诸如1858年《公共卫生法》 的指导下,通过地方性法规或私人法案调节住宅建筑,大多涉及禁止或至少调节背靠背建筑:曼彻斯特1844年宣布建背靠背住宅违法,利物浦1861年宣布其违法,布莱福德1860年宣布要限制。1842年利兹改善法案给予市议会权力,强制规定每所新建住宅要有合适的厕所。然而,有人于1866年指出,议会在许多年里没有签下任何传唤令,该年,一个不甘心的市议会通过了一份地方法规,禁止未来的背靠背住宅超过8所(前面
4套后面4套),要求每幢建筑在后院设置厕所。尽管利兹背靠背式住宅的存在时间比其他城镇要长,直到20世纪30年代,但1866年的地方法规拓宽了建筑间的空间,取代了糟糕的杂院、死胡同。1868年国家颁布了《托伦斯法》,准许英国地方政府可以命令住房卫生条件不合格的房主自己出钱把房子拆除或加以修理。
大杂院内景:厕所与垃圾堆常常就在院子里,有时在两头;院子中间地势稍低,充当露天排水沟。(利物浦国家博物馆视频截图)
19世纪60年代的这些地方改善活动,是1858年地方政府法的间接结果。相关的法规细则涉及新街道的宽度与铺设、墙壁结构、住宅空气流通、排水设备和排污设施;有些特定的规定关注房间的高度、窗户和烟道的设置。对背靠背住宅和封闭大杂院的改善特别重要的是,要求所有新住宅应该有一个开敞空间。当然,地方法规细则并非是强制性的,旨在提供一种模式,供地方根据当地习俗和建筑实践作参照。无论如何,它对更进步的城镇起了有益的指导作用,同时也为国家涉足住宅问题创造了先例。
总之在19世纪,利物浦的环境建设从市中心开始,最后转向普通居民住宅,形成了由通衢大道和小巷组成的街巷体系,以及合乎卫生健康标准的居民住宅。
以利物浦为例的英国式住宅街区模式的发展历程给了我们许多启示:
首先,英国住宅与街区的形成是通过立法形式实现的。从规范院子大小开始,到不允许建设封闭大杂院,直到逐步消灭,议会和地方政府都是通过立法与条例形式推行的。
其次,英国式住宅街区是逐渐形成的,并非一蹴而就。利物浦解决这个问题的立法进程,就花了差不多半个世纪。从1840年的《关于调整利物浦房屋建筑的条例》开始,到《1889年地方条例》 消灭大杂院式建筑的最后一项措施出台,经历了整整49年。就全国范围来看,虽然各地解决的时间有先后,但都具有稳妥渐进的特色。
最后,英国住宅街区的形成是从解决拥挤和贫民窟为着眼点的。工业化时代的英国,城市拥挤、居住环境不健康是最大的民生问题。当时的一些调 查,如 查 德 韦 克(ChadwicK) 的英国劳动人口的卫生调查报告,引起了举国对城市穷人居住状况的关切。不管是慈善家的“模范住房”,还是如希尔 (Hi11) 的“家庭卫生”,以及后来的市政立法,着眼点主要在于解决穷人的居住问题。而住宅街区制的最终形成,也确实在实际生活层面解决了不少问题。
这个方法并非利物浦独有,而是英国各城市先后采取的路径。直到今天,英国住宅基本上遵循这种模式:沿街排列,不管是直线形、圆形,还是不规则形,都是开放的,难怪英国人不大理解“开放小区”和“封闭小区”的概念。这种开放型街区住宅模式,虽然当时主要是为了改善拥挤堵塞的大杂院以及背靠背住宅里贫民百姓的生活质量,但是其客观上把院子变成了街道,增加了穿行和活动的空间,也就构成了城市民众的公共活动空间。
作者:陆伟芳(上海师范大学都市文化研究中心教授)
编辑: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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