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新片区发布土地新政,园区平台可采用“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供地

2019-12-03信息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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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新片区今天正式发布《关于支持临港新片区产业、研发用地提高容积率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为服务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临港新片区土地高质量利用,优化临港新片区资源配置进行制度创新。

我们来看看土地新政有哪些亮点:

新片区内土地供应管理和规划实施:

工业、研发用地供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位于临港新片区产业基地和产业社区内,新增工业仓储类项目容积率在2.0以下、研发中试类项目容积率在3.0以下,可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确定;如工业仓储类项目容积率超过2.0、研发中试类项目容积率超过3.0的,按照控详规划调整简化程序执行。

对范围内企业监开展产业绩效评估:

建立临港新片区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估标准,根据评估结果划定A(优先发展类)B(鼓励提升类)C(调整转型类)D(监管整治类)四类企业。

支持内容:

鼓励优质产业项目提升容积率,增加地下空间

鼓励综合绩效评估为A类、B类的企业通过提高容积率、增加地下空间开发来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支持综合绩效评估为C类的企业在符合产业导向和行业技术需要的情况下,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原则上不支持综合绩效评估为D类的企业实施改扩建,如确需改扩建,须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专项审议。

简化产业用地规划调整程序

工业仓储类项目容积率在2.0以下、研发中试类项目容积率在3.0以下的项目,如突破原有土地出让合同和控规要求的,可以根据工业工艺和实际需求,由临港新片区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建筑方案论证,按照“先调后办”的原则,调整相关规划图则并纳入市局信息平台统一管理。

降低优质产业用地扩建成本

鼓励存量优质企业增容扩产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根据综合绩效评估结合企业经营自持情况给予地价优惠政策。

对于综合绩效评估为A类的企业,其提高容积率或开发建设地下空间作为地上主体建筑的配套设施的新增建筑面积,土地价款收取比例为0。

对于综合绩效评估为B类的企业,其提高容积率或开发建设地下空间作为地上主体建筑的配套设施的新增建筑面积由企业自持且用于自身生产经营的,土地价款收取比例为0。

对于综合绩效评估为C类的企业,其提高容积率或开发建设地下空间作为地上主体建筑的配套设施的新增建筑面积由企业自持且用于自身生产经营的,收取其应缴土地价款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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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临港新片区城市功能完善,优化新片区科研创新空间格局,促进土地资源要素高质量高效率配置,根据《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文件第二十八条,制定临港新片区支持园区平台提升创新服务能力相关指导意见。

适用对象:

指导意见中所指园区平台为经临港管委会认定的、承担各类园区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的平台型企业。

支持内容:

新增土地获取

 园区平台获取标准厂房类工业用地、通用类研发用地,可采用“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供应。

可根据产业全生命周期采用弹性年期出让有条件续期方式,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可按初始合同约定的价格自动续期。

推行“先租后让”试点。

存量土地收购

鼓励园区平台收购企业节余工业用地或经临港新片区产业主管部门核实需退出的工业用地用于建设标准厂房、通用类研发物业。

经认定为A类的园区平台,可在临港新片区内跨园区管理范围收购土地。

降低园区平台用地成本

新增标准厂房类工业用地、通用类研发用地出让给园区平台的,标准厂房类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低于相同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通用类研发用地出让价格不低于相同地段产业项目类研发用地基准地价的70%。

园区平台收购节余工业用地或经临港新片区产业主管部门核实需退出的工业用地,土地收购价格可参考上一年度区域内的产业项目类工业或研发用地平均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

园区平台收购存量用地后用途需发生调整,根据双评估方法确定需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可按照分期方式补缴。

创新用地政策

对于临港新片区产业主管部门需退出的工业用地,新片区鼓励园区平台以“以房换地”形式进行收购,或与土地储备中心协作,以“收储再出让的以房换地”,园区平台收购或通过获取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的原土地权利人的工业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建设完成后将其中的部分物业转让或出租给原土地权利人。

园区平台可在与原土地权利人沟通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股权收购方式,以园区平台为主导成立新的园区平台,对原有项目进行后续的开发建设。

园区平台可在与原土地权利人沟通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异地等价置换”的方式,由园区平台收购原土地权利人的工业用地,并在园区平台所经营管理的其他区域物业中,转让或出租给被收购方等价的物业,进行等价置换。

鼓励土地混合利用

鼓励园区平台在取得的标准厂房类工业用地和通用类研发用地配套建设科技创新服务设施,允许配建的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比例参考临港新片区相关文件规定。

支持园区平台在其认定的范围内对地下空间实施整体设计、区域整体综合利用开发。

物业转让、租赁

鼓励园区平台采用先租后售方式提供标准厂房、通用类研发物业,可以转让不超过50%,可转让部分,直接转让的比例不得超过物业总量的30%。

确保不少于50%部分以租赁方式,提供给高新技术企业、“四新”企业、生产性服务企业等,并在租金上给予一定扶持。

扶持小微企业孵化发展,降低其创新创业门槛,将在厂房租赁上给予一定的租金支持或租金减免政策。

监督管理:

临港新片区将对管辖范围内的园区平台根据其资源利用效率、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分为ABC三类,实行差别化管理机制。对资源利用效率高的园区平台,加大资源要素倾斜支持力度;对于资源利用效率较低的园区平台,在资源配置、土地供应方面进行一定的限制。

在园区平台物业转让租赁方面,如引入产业、科研项目不符合临港新片区产业发展导向或相关规定,或因出租物业经济效益较低而导致整体用地绩效评价较差的,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决策,将对园区平台可转让物业比例进行一定限制。


作者:报驻临港记者祝越
编辑:占悦
责任编辑:顾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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