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不容虚无言论须有法度——历史学家、法学家解读“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
■本报驻京记者 周渊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葛长生等诉洪振快侵害“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荣誉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权成立,责令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引起历史学家、法学家的广泛关注。他们表示,历史的真实不容一些细小的环节所抹煞和掩盖;这一判决保护了自然人的个人利益,以及家庭的共同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言论自由”不仅要受到“私益”的限制,也必须受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公共利益”的制约。
英雄事迹不可亵渎,民族记忆不容颠覆
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研究室助理研究员潘泽庆依据大量历史文献,还原了当年最本质的史实。他在《“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史载有据》一文中指出,在“狼牙山五壮士”所在的晋察冀军区第1军分区第1团第7连第6班在突围中掩护的不仅是第7连主力,还包括先于主力部队突围转移的根据地党政机关和群众;五壮士临危不惧,以寡敌众,顽强抗敌,给敌人数倍于己的杀伤。无论五壮士最终打死打伤多少敌人,他们浴血奋战、不怕牺牲的大无畏的革命英雄气概都是无法否定的;五壮士在执行掩护任务时退路被截断后,仍继续战斗;在子弹、手榴弹打光后,宁死不屈,摔毁武器,最后跳崖殉国。其中三人牺牲,二人负伤经营救脱险。他说:“这是‘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核心内容,是不容置疑的。由于战争环境中受侦察、通信、联络等客观条件限制,各材料对狼牙山战斗及五壮士英雄事迹某些具体细节记载不尽一致,但并不影响我们对‘狼牙山五壮士’基本史实的认定。”
中央党校教授沈传亮在 《英雄不能虚无》一文中谈到,就“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来说,党史研究部门的研究成果、当事人口述以及事发地村民的口述史料等已经完全印证了这件事是真实发生过的,构成了不容否定的历史事实。目前从棋盘陀顶峰下方发现三烈士尸骨的事实及实地考察调研的情况来看,五壮士跳崖处在棋盘陀顶峰是真实可信的。
他说,近年来,历史虚无主义沉渣泛起,有人对这一英雄事迹重新解构。他们从小细节入手,对“狼牙山五壮士”的跳崖地点、跳崖方式以及与百姓间关系进行武断怀疑,并在影响力较大的媒体上发表,试图从否定细节着手,干扰我们对民族英雄事迹的真实回顾。历史的真实不容一些细小的环节所抹煞和掩盖,尤其不允许用一个小的细节来颠覆已深嵌在民族记忆中的真实事件。我们虽不能阻止那些所谓的剑走偏锋式研究,但有义务有责任提出自己的看法,用行动制止那些自以为有点研究的人随意发出那些不尊重历史、不注重客观事实的言论。“狼牙山五壮士”幸存者的后代用法律捍卫英雄名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这一行为值得敬佩。
被告损害英雄名誉,也损害家庭共同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在澎湃新闻网发表文章,对判决进行解读。他认为,被告洪振快撰写并发表了《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两篇文章,对这段历史事实发表自己的不同看法,以未经考证的证据为基础,对“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的细节进行推测,导致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产生怀疑甚至否认,其行为符合撰写文章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情况,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确定的侵害名誉权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在法制网解读此案时认为,名誉权所包含的名誉利益是多重的,即除了自然人的个人利益,还有家庭的共同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自然人的名誉是社会评价的结果,承载着社会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保护死者的名誉权有利于彰显社会伦理,醇化社会风尚,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对荣誉的贬损诋毁,除了造成对个人和家庭名誉利益的损害,还往往伴随着对授予荣誉的社会组织的名誉利益的损害。例如,在葛长生诉洪振快一案中,被告人以“挖掘细节”的手法,对“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舍身跳崖的事迹进行了贬损、丑化,这不仅构成对抗日英雄的人格玷污,也是对表彰和宣传五壮士英雄事迹的人民军队和人民政府的嘲讽、挑衅。
他认为,葛长生诉洪振快案不是一个偶然和孤立的民事讼案。它带给我们的思考和讨论,也许能够对我国民法的未来发展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目前,我国保护死者名誉权的司法实践,仅仅承认死者近亲属的他益性诉权和自益性诉权。进一步加强法治在维护个人和社会精神利益中的积极作用,规定侵犯死者荣誉权损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有关社会组织的公益性诉权,以及在死者名誉权受侵害而无近亲属行使诉权的情况下社会机构代理维权的他益性诉权,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建言论自由法律保护和限制必要机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在光明网发表文章,认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原被告各自主张的发生冲突的法律权利时很明显遵循了我国现行宪法第51条所规定的宪法原则,也就是说,公民行使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学术自由时,必须受到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限制。言论自由必须有一个基本的‘法度’”。被告洪振快主张的“学术自由”“言论自由”不仅要受到原告主张的“私益”的限制,更重要的是必须受到原告主张的权利背后所蕴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公共利益”的制约。这是现代法治社会保障言论自由的一个基本尺度,也是“依宪治国”的重要要求。
莫纪宏认为,言论自由与其他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一样,在一个健全的民主法治社会中,都有一个基本的“法度”。“当下,在我国发生的一些与言论自由相关的事件表明,一些人缺少最基本的法治思维。当他们想要随意表达时,他们就会信口开河,俨然不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放在眼里;当他们滥用自由的行为受到社会舆论批评时,又要祭起言论自由要受法律的限制的大旗。”
莫纪宏表示,一审判决主张“狼牙山五壮士”及其事迹所凝聚的民族感情、历史记忆以及所展现的民族精神,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应明确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层面的“公共利益”。这一判决旗帜鲜明地表达了学术自由、言论自由必须受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要限制的司法主张。
莫纪宏建议,一些关于言论自由法律保护和法律限制的必要法律判断机制应当有效地建立起来。
(本报北京6月28日专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