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好新道交条例应把握好“三个平衡”
■既要坚持从严管理,又要全面推进科学管理
■既要坚持依法管理,又要把握好关于“以人为本,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的基本原则,落实好相关的具体举措,多方面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既要坚持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彰显法律权威,又要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体现执法的温度
■本报记者 刘栋
加强综合交通管理,落实最严厉的交通整治行动,是去年市委、市政府“补好短板”的重点工作之一。为固化交通整治中的有效措施,建立常态长效管理机制,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经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了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的修订。
“此次修订,立足于上海超大型城市交通管理特点,创新管理举措,强化源头治理,重点解决道路交通大整治行动中暴露出的亟需解决的问题。”日前,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贯彻实施好这部“新道交条例”,必须全面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进一步更新理念,从超大城市管理的角度出发,严格把握好从严管理与科学管理、依法管理与便民服务、严格执法与规范执法的平衡。
把握从严管理与科学管理的平衡
交通管理状况最能体现一座城市科学管理、系统管理的真实水平。去年以来,全市范围内开展的道路交通补短板工作中先后推出“综合施策、疏堵结合”“精细化管理”“建立常态长效机制”等管理举措,《条例》 将这些做法经验作了固化。同时,《条例》 坚持绿色交通管理理念,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在体例上作了扩充,增加了交通规划与设施、停车管理、综合治理三章,增强道路交通管理的系统性和协同性,实现道路交通管理全过程、多维度的全面升级。
“在推进实施中,既要坚持从严管理,又要全面推进科学管理。像完善道路交通规划和建设方面,《条例》 注重协调道路交通相关规划之间的关系,明确了交通、公安、规划、建设等部门在交通规划与设施方面的各自职责;并增加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门条款,明确其地位和作用。”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进一步优化现有道路交通资源方面,《条例》 还规定了完善交通组织方案调整,推动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内容;明确了常发性交通拥堵点治理的责任主体,形成工作机制,以实现交通拥堵点的常态化治理。
坚持公交优先战略,是此次条例修订过程中的一大亮点。为打造便捷的地面公交网络,提升吸引力,《条例》 在路权分配方面向公共交通倾斜,完善了公交专用道制度,从规划、建设到通行各层面均作了详尽的规定。在保障慢行交通路权、强化车辆源头管理、加强道路停车管理、推动社会参与和综合治理上,《条例》 提出将慢行交通法定化,保留机动车号牌额度总量调控制度,规定本市外环线以内一般不再新增全天性道路停车泊位,并逐步减少现有全天性道路停车泊位等内容。同时,《条例》对市民较为关注的公交专用道、单行道等设置与调整事项,要求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公众意见。
把握依法管理与便民服务的平衡
道路交通管理事关民生中的“行”,应当以人为本,更多地关注市民需求,更好地便民利民,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将服务融入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在推进实施中,既要坚持依法管理,又要把握好关于‘以人为本,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的基本原则,落实好相关的具体举措,多方面提升便民服务水平。”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 建立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联系方式变更备案制度,确保相关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送达相关当事人,并完善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的通知、催告接受处理程序。
《条例》 还确立了道路交通拥堵疏导相关机制,明确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时路况及时指挥疏导道路交通拥堵。发生车辆故障、事故等情形,已经或者可能造成道路交通拥堵的特定情况的,公安机关也应当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条例》 在依法加大道路停车管理及违法处罚力度的同时,针对住宅小区、医院、学校、商业街区等区域的停车难问题,确立了各类停车资源的补充和社会共享机制,对长期占用道路停车资源的“僵尸车”明确了移出道路的处置措施,要求对轨道交通站点、公共汽(电) 车站点实施停车设施建设和改造,借助停车智能化手段,实现停车资源利用最大化。同时,还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托互联网和移动终端,推行预约、“一站式”等便民措施,这些都体现了便民利民的行政服务理念。
把握严格执法与规范执法的平衡
治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补齐道路交通综合治理中的突出短板,需要全面强化严格执法、严管重罚措施。《条例》 专门增设了“执法监督”一章,要求执法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推进实施中,既要坚持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彰显法律权威,又要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体现执法的温度。
货车占用客车车道,不仅影响道路通行效率,也埋下了事故隐患,应当予以整治。《条例》 明确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客车专用道行驶,并要求应当通过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方式明示,相关违法行为纳入“违反禁令标志、标线指示”,通过“罚款并记分”方式达到惩戒的目的。对乱停车、乱鸣号等交通违法顽症,《条例》 也将此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行动中的好的措施予以固化。
针对交通违法逾期不接受处理这一妨碍行政执法程序的行为,以及非机动车执法手段单一、车辆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违法行为现场处置难的问题,《条例》运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先予扣留”的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行驶证或车辆,从而督促当事人及时接受调查处理。针对漠视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反复、多次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影响交通秩序的情形,为体现从严管理的导向,推动社会增强交通守法意识,依法加强对此类行为的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