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培训机构授课不能晚于20:30
上海民办培训机构“一标准两办法”正式颁布:对违规组织开展竞赛活动或变相竞赛活动的,将“查实一起,严处一起”
培训机构授课不能晚于20:30
■本报记者 张鹏通讯员 焦苇
一直备受诟病的各类竞赛以及民办培训市场终于有了严格的规范管理措施。昨天,市政府办公厅正式转发《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一标准两办法”),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此次出台的“一标准两办法”对民办培训机构的师资、场地,以及培训业务的开展都做出了严格规定。
“一标准两办法”作为本市民办培训机构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市教育、工商、人社、民政四部门联合制定。今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和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将适用统一标准。
培训机构教师应具备资格证书
“民办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从事义务教育阶段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此次出台的“一标准”对于培训机构的师资作了严格规定。
按照此次界定,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至于开展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其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此次出台的新规还明确,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 (行政负责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必须具有五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
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 (含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三人。
新规还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用地面积以及各类用地比例作出规定,尤其规定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开展培训活动应符合教育规律
“培训机构教学的内容,应基于相关学段课程标准组织教学,严禁拔高教学要求,严禁加快教学进度,严禁增加教学难度。相关培训不得妨碍未成年人正常休息,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此次出台的“一标准两办法”还规范了民办培训机构的教学秩序。
民办培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 (教学) 活动,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此外,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均需报审批部门备案,且举办者需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
在国家督学杨国顺看来,所有民办培训机构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如果其学习培训项目,以“成绩分数”“考试排名”和“升学率”作为唯一评价标准,即便是学生考试成绩“全A”而身体素质不好,也会给学生未来发展带来终身遗憾。只有以“学生为本,身心健康”为导向,民办培训机构的生存发展,才会有更大的空间。
对于民办培训机构违反教学要求“三个严禁规定”、从业人员资质不达标、违规使用教材等,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根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法》《广告法》等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对与升学考试相关的学科竞赛说“不”
近年来,本市从多方面加强对各类竞赛活动的监管,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此次新规明确提出,要对违规组织开展竞赛活动或变相竞赛活动的,相关主管部门“查实一起,严处一起”。
此次出台的“两办法”规定:严禁面向社会举办以小学生为参赛对象的语文、数学、外语等与升学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尤其是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其他社会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
新规提出,严禁民办培训机构将自身培训 (教学) 活动和所开展的竞赛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捆绑,影响竞赛公平;严禁民办培训机构将竞赛或变相竞赛结果以各种形式提供给本市中小学校 (含学校教职工),干扰正常招生入学秩序;严禁民办培训机构进行有关竞赛与升学相关联以及获奖学生升学情况等方面的宣传;严禁推销或变相推销相关资料、书籍或商品等。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将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测试等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和参考。严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收取不合规竞赛或测试通知并发给学生和家长。同时加强督导、落实问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