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界|如何避免优秀历史建筑被擅自拆除?上海正在考虑强化保护严管制度
巨鹿路888号优秀历史建筑被擅自拆除、三菱洋行大楼被整体喷砂……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今天赴虹口区调研《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保护条例(草案)》立法相关情况,如何强化优秀历史建筑严管制度是委员们关注的焦点。
马厂路在虹口东南部,东起永定路,西至溧阳路。清光绪三十年筑,命名麦克脱路(Market Road)俗称菜市街。民国三十二年以河北省青县马场镇改名。这一区域内有不少城市更新项目:溧阳路155号建成于1917年,作为居住用房现已征收;溧阳路109号建成于1926年,现为北外滩创意产业园;溧阳路125号建成于20世纪30年代,现为虹口区工商联办公场所。虹口区以计划用留、改、拆、修、新建的更新方式,在这一区域内进行城市更新。
截止目前,市政府先后批复了44片41平方公里历史文化风貌区,其中涉及中心城12片、郊区32片,先后公布了5批1058处优秀历史建筑;同时,还进一步探索扩展保护对象,公布了250个风貌保护街坊、397条风貌保护道路和84条风貌保护河道。
不少委员都表示,针对作为上海历史风貌保护核心要素的优秀历史建筑,需要提出更为严格、有效的保护要求、措施和制约手段。现有《保护条例》中有关违法处罚措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存在一定距离,导致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案件仍有发生。
在下周即将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上,《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保护条例(草案)》即将提交一审。
在调研座谈上,市规土局局长徐毅松表示,为了避免历史建筑被擅自拆除等情况,已经在立法过程中考虑到强化优秀历史建筑严管制度。特别是强化突出所有人和使用人的保护责任:针对优秀历史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不依法履行保护义务,甚至有破坏行为发生的情况,突出所有人和使用人的主体保护责任,明确其应按照规定使用、维护和修缮,承担保护责任。
“比如,引入书面承诺和注记要求,明确受让人、承租人应当书面承诺,作为合同附件,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注记保护要求。补充所有人未履行建筑修缮义务经认定后可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规定,并明确公房承租人不配合修缮且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租赁关系。或者,增加政府代为抢救修缮规定,明确所有人逾期修缮致使建筑发生毁损危险的,由政府代为抢救修缮、费用由所有人承担。”徐毅松表示。
在修缮设计、施工等专业管理要求方面,委员们希望在对优秀历史建筑实施修缮过程中,为规范具体操作,提出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与从事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エ人、设备等条件,加强了专业单位管理,以促进专业队伍建设和技能工匠培育。
在物业企业保护管理职责方面,有关部门也希望增加物业企业的保护管理职责条款,明确物业服务企业需依法履行的巡查、发现、报告等保护管理责任。
作者:祝越
视频拍摄剪辑:祝越
编辑:何易
责任编辑:钮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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