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程序化交易“放大招”

2015-10-10信息快讯网

 

本报讯 (记者 唐玮婕)A股连续的暴涨暴跌一度把程序化交易推上了风口浪尖。昨天,针对这一引发种种争议的交易行为,证监会出台了《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沪深交易所也同步出台具体的管理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发言人表示,程序化交易是技术进步与市场创新的体现,也是一把“双刃剑”,既有改善市场流动性、提高市场价格发现效率的积极作用;也存在加大市场波动、影响市场公平性等消极影响。基于我国资本市场具有个人投资者多、交易换手率高、价格波动大等特点,对程序化交易需要严格管理、限制发展、趋利避害、不断规范。

昨天出台的《管理办法》共计25条,明确了程序化交易的定义,即“通过既定程序或特定软件,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建立了申报核查管理、接入管理、指令审核、收费管理、严格规范境外服务器的使用、监察执法等监管制度。

根据规定,程序化交易者需要事先进行信息申报,经核查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同时,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都要建立程序化交易接入核查制度,与客户签署接入协议,对程序化交易系统接入进行持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则要制定相关程序化交易系统接入管理标准,明确风险控制要求。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将就程序化交易系统应当具备的风控功能及相关的接入管理出台行业标准。

《管理办法》提出的指令审核制度是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的一项新举措。与人工交易相比,程序化交易具有申报速度快、申报频率高等特点。此次要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建立指令审核制度,而不是不加过滤地将程序化交易指令直接送达交易所主机,旨在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避免对市场流动性的过度冲击。同时《管理办法》规定协会负责制定程序化交易指令审核指引并开展自律管理,主要考虑这是行业的一项新实践,需要形成可操作的行业标准。总之,当程序化交易者的交易金额或频率达到对市场流动性产生明显影响的时候,即使其不具有影响市场价格或交易量的故意,也负有审慎交易的义务。

此外,《管理办法》授权证券期货交易所针对程序化交易制定专门的收费管理办法,根据程序化交易的申报、撤单等情况,对程序化交易收取额外费用;要求证券交易所进行程序化交易当日证券净买入额度控制,期货市场也对日内开仓量进行类似限制等。

值得一提的是,今后境内程序化交易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将不得由在境外部署的程序化交易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也不得将境内程序化交易系统与境外计算机相连接,受境外计算机远程控制。

在监察执法上,《管理办法》明确列举了禁止的程序化交易,要求证券期货交易所加强对程序化交易的实时监控,并规定了程序化交易者以及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违反《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证券期货交易所将依法采取警示、限制账户交易、提高保证金、限制持仓、强制平仓等自律监管措施;证券、期货业协会将建立违规程序化交易者的“黑名单制度”,在一定时间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均不得接受其程序化交易委托;中国证监会将视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暂停其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视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与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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