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警民协同共治的公共安全供给与保障体系
桑玉成
核心观点
在现代社会,一种安全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与训练有素的职业化的警察队伍有着非常直接的关系,但是同时,社会公众普遍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的道德素养又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因此,我们希望通过对一连串涉警事件的反思,来唤起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来共同培育警民协同治理的安全与秩序的供给体系和保障体系
近来,一连串有关涉警舆论将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摆到了我们每一个人的面前:在今天这样一个资讯发达的自媒体时代,在今天这样一个社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我们如何来审视并认识警民关系,如何通过良好警民关系的建构,以形成一种警民协同共治的社会公共安全的供给与保障体系。
人们站在不同的立场、不同的角度可以对那些涉警事件作出不同的解读,甚至表示出不同的态度和倾向。但是,无论是什么立场、什么角度,笔者认为似乎可以找到一个共同的视角,以达成最大限度的共识。这样的共同视角,就是法治的观点和法治的思维。
以法治的观点和法治的思维来审视这样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有这样三个基本方面应该可以取得普遍性的共识:
提倡并注重在安全与秩序方面的警民协同共治
一是,建构一个安全且具有良好秩序的社会生活,是我们所有社会公众的共同愿望和共同目标。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发展目标中,关于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普遍提高是其中的一项。要知道,所谓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问题,不仅仅是物质生活的要素,而且甚至更为重要的是安全且具有良好秩序的社会生活。但是,人类社会到目前为止,尚缺乏那种自然生成良好秩序的基本条件。因而,人类就通过国家的力量,依靠具有强制力特征的警察组织来维系正常的社会秩序,向社会提供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服务。
然而在现代社会,物质财富的增长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给人们提供了丰裕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同时,也给社会的安全和秩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另一方面,政府治理的世界性变革,也赋予了各国警务工作以新的机遇和挑战。尤其是,提倡并注重在安全与秩序方面的警民协同共治,成了现代社会警务发展的基本取向。也就是说,在维系并保障社会安全及良好秩序方面,警察组织固然具有直接的管理责任,但仅仅依靠警察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全社会的团体和个体共同参与和积极作为。
依法行政:口出“法言法语”,行由“法情法意”
二是,警察依法行政,合法使用暴力,是维系安全与秩序的基本保障。恩格斯曾经说过,警察是与国家一样古老的,甚而至于,警察本身就是国家公共权力的“物质附属物”。这个意思是说,有国家就有警察,警察是作为一个国家之所以存在的必要条件。当然,现代都市警察制度是19世纪30年代在英国首创的。被人们尊称为“警察之父”的罗伯特?比尔当时在英国伦敦创建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支都市警察队伍,并赋予这支队伍准军事的性质。警察的性质和任务表明,在现代国家,警察是政府的一个部门,是被国家赋予唯一能够合法使用暴力的公权力结构。正是由于这样的性质和任务,所以在警察履职过程之中,往往处在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最前沿,因而也往往成为问题和矛盾的焦点。
正是由于这样,社会从来对警察素质和警察履职有非常严格的要求。罗伯特?比尔在创建都市警察制度的时候,就系统提出了“建警十二原则”作为规范警察队伍和警务工作的指导思想。这些原则即使是对于今天我国的警务工作来说,也不无现实的指导和借鉴意义。譬如说,这个原则的第六条是“制怒、宁静、有礼是警察质量的根本保障”;第七条是“以形象赢得尊重”。根据这些原则,在现代任何国家,警察履职都有严格的要求和规范。最为基本的是:警察始终以公权力为其履职的依据,即代表国家履行职务;警察履职必须严格遵循法律依据,口出“法言法语”,行由“法情法意”,当行使强制权的时候,既要明示自己的身份,也要明告当事人应有的权益及其补救途径。
安全且具有良好秩序的社会生活需要每个人积极作为
三是,所有国民遵章守法,既是现代社会生活方式的体现,又是提升社会生活质量和水平的要义之所在。长期以来,我们普遍性地缺乏公共意识和规则意识。就以交通法规为例,迄今为止,相当部分的社会公众仅仅是从人身安全的角度来理解交通法规和交通秩序的,很少从遵章守法的角度来理解。于是,只要基于自己的判断不影响自己和他人安全的情况下,交通法规是否要遵守就置之度外了。很多人知道偷盗抢夺为违法,但通常不认为不按交通信号灯行车为违法。
在现代社会,特别是在现代大都市社会,其公共性的特征日益明显。如上所述,应该是所有的社会公众都希望过上安全且具有良好秩序的社会生活,但是殊不知,正是由于社会的公共性特征,所以这样的社会生活又是需要每一个个体的积极参与和积极作为才能得以实现并维系的。在这里,所谓“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格局表现得极为明显。我们每一个人遵纪守法,共同塑造我们每一个人都生活在其中的安全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这是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确立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态度。
在现代社会,一种安全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与训练有素的职业化的警察队伍有着非常直接的关系,但是同时,社会公众普遍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的道德素养又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因此,我们希望通过对一连串涉警事件的反思,来唤起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来共同培育警民协同治理的安全与秩序的供给体系和保障体系。
(作者为上海市政治学会会长,复旦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