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赖“保姆”的主人能干好业委会?政协委员建议明确业委会独立地位
■本报首席记者 张懿
只能让“保姆”代签合同的主人能干好业委会吗?昨天,上海市政协围绕健全物业管理法规举行专题协商会,在建言环节,许多委员都谈到了“不让保姆签合同”的话题,在他们看来,要理顺目前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推动民生进步和行业创新,首先得解决一个基础性问题:业委会是什么组织?在法律上,业委会是不是一个独立主体?
“保姆签合同”的问题,是自由发言环节第一个抢到话筒的郭翔委员提出的。在自家小区,他做了好几任业委会主任,目前仍“在岗”。他说,因为业委会的法律地位不清晰,所以,如果要对外签合同,只能由“保姆”也就是物业公司代劳。
除了签合同,主人在行使其他权利时也会碰到问题。比如:现在有越来越多小区在尝试更彻底的“自治”,也就是绕开物业公司,自己管理小区。有的地方确实做得有声有色,但要广泛推开,业委会的法律地位就成了大问题。
最常见的障碍是:当居民要求业委会开一张停车费发票时,业委会只能挠头。实际上,要想深度自治,业委会还会遭遇税务、用工、保险等一堆麻烦。试想,如果家里万事都绕不开“保姆”,这个主人只能当得束手束脚。同样,如果一个小区对物业公司存在深深的依赖,那么,目前这种“业主弱势、开发商/物业强势”的局面也就没法真正扭转。
姚珩委员是香港捷丰集团董事总经理,他说,香港大部分小区都采取业主自治方式管理,物业公司比这里更像是保姆,特别是物业公司的收入是按“薪酬制”支付的———也就是说,小区给物业公司设定了一个利润率,其他物业管理成本和费用,由业主按实支付。
和“薪酬制”对应的,是目前上海大部分住宅小区实行的“包干制”———业主给物业公司支付定额资金,然后获得服务。比起“薪酬制”,“包干制”的权利看似简洁清晰,但实际上会诱导物业公司降低服务品质。理由很简单:如果保姆的工资里包含了买菜钱,那么家里就吃不到什么好菜,因为省得多,他们就赚得多。
上海现在也有少部分小区在尝试“薪酬制”或者叫“酬金制”的物业费模式,但好制度要落地,依然需要明确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法律地位。这既关系到“自治的权利”,还关系到“自治的能力”。因为,只有独立的“主人”才能出面聘请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自家“保姆”进行监督,把账目审计、工程审核等业委会搞不懂的事情外包。
在周天平委员看来,业委会的法律地位是立法上的一个结构性缺陷,必须改革。他说,业委会的产生是自下而上的,而居委会则是自上而下的,这就为这项改革赋予了一个新的关注点。黄绮委员建议,不妨从现有制度框架中为落实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法律地位找到操作方法,比如:可以由民政局负责该主体的登记和管理。
昨天的协商会上,市政府相关人士也表示,《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已执行5年多,建议在未来修订时,应明确业委会的诉讼主体地位,并扫清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其他障碍。
副市长蒋卓庆出席协商会,通报相关情况,并听取委员意见建议。市政协副主席李逸平主持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