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9日,北京兴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兴源公司)向“新三板”运营机构全国股转公司发送了《交易操作过程说明》,对因自己公司操作不当引发的乌龙指一事作了详细说明:
2016年12月16日下午13点,全国中小股份交易系统开始交易,兴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生作为当天的操盘人员开始操作股票交易。
13点00分48秒,王先生首次出价,拟以4.20元/股的价格买入信中利股票20000股。13点01分11秒,王先生再次出价,拟以4.30元/股的价格买入信中利股票10000股。
说明称,因王先生自身患有一定眼部疾病,加之尚未完全从午休状态中恢复过来,在第二次操作报价时,误将原计划出价的4.30元/股输为430元/股,出价后王先生并未发现错误。
13点02分34秒,王先生撤回了以4.20元/股价格购买信中利股票20000股的委托。13点03分02秒,王先生再次出价,拟以4.20元/股的价格买入信中利股票10000股。委托指令发出后,王先生发现第二次出价的错误,但此时已经以430元/股的价格购入信中利股票10000股。
当天交易结束后,根据新三板交易系统披露的信息,兴源公司已经通过协议定价的方式,以430元/股的价格分别向上海合之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合之力)买入信中利股票6000股,向深圳市恒泰九州投资合伙企业(下称深圳恒泰)买入信中利股票4000股。由于该笔交易自错误协议定价委托买入到成交仅用了15秒的时间,王先生虽及时发现委托有误,但已无法撤销。
协商撤销未果分别起诉 在沪诉讼以调解结案
兴源公司认为,这两笔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向上海合之力、深圳恒泰主张申请撤销交易、双方相互返还股票及现金。协商未果后,原告先后在沪深两地法院提起诉讼。其中2017年4月7日,兴源公司首先在浦东法院将上海合之力告上法庭。
据浦东法院披露的信息,在民事起诉状中,兴源公司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一是判令撤销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2月16日13时01分24秒成交的编号为20310号的股票交易合同;二是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股票购买价款人民币258万元。
审理中,法院就合同撤销的后果向双方释明后,原告提出,愿以不超过合同标的258万元的20%,即51.6万元,作为损失赔偿给被告;原告不返还被告6000股信中利股票,可按信中利股票停牌前19.15元/股的价格,支付给被告相应折价款,并赔偿被告交易税费4450.5元。三项合计63.535万元。
主审法官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第一,原告以430元/股价格买入涉案6000股信中利股票是否构成重大误解;第二,涉案交易合同能否撤销。
原告认为,其发出的430元/股的买入指令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系意思表示错误,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被告则认为,全国股转公司认可交易的合法性,应优先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撤销系争交易合同则违反了证券交易的交易结果恒定原则。另外,不排除原告故意输入430元/股价格的可能,原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按照误解处理,交易价格未超出投资者认知范围,操作风险是交易风险的一部分,原告应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
后经法院调解,2017年11月30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上海合之力支付原告兴源公司180.6万元(约为合同标的额的70%),涉案的6000股信中利股票归原告所有。
链接:新三板乌龙指现象何以多发?
新三板曾数次出现乌龙指现象。
2015年3月20日,某证券公司交易员在买入红豆杉股票时,将6.8元的报价错敲成68元。结果该股突然以68.40元成交了1000股,较之前的股价瞬间暴涨877%。而就在同一天,上一笔交易价格还在9元的九鼎投资,突然出现一笔99元的报价,股价涨幅瞬间飙升到1017.38%。
2017年3月8日,一名买方买入宁波水表股票时,错将19.70买入价输为1970元,随后被交易对手迅速点击成交,损失390万元。
乌龙指成为新三板独特的现象,与新三板的交易制度有关。
新三板有1万家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与做市转让方式平分秋色。协议转让虽然同样也能达成交易、形成价格,但与股民熟悉的A股竞价交易不同。在协议转让中,系统不会自动为买卖双方撮合交易,投资者需要手动进行一系列操作才能完成成交。所以,协议转让中,市场遵循的不是价格优先,而是时间优先,全凭投资者眼疾手快,才能抢得最优价格。
由于交易流程中的人工操作成分较大,交易者一旦发生操作疏忽,极易出现乌龙指。而且,新三板的股票交易规则原先并未设涨跌幅限制,在此种交易规则下,一旦投资者输错交易价格而出现大乌龙指,极易引发价格剧烈波动,甚至有人借此操控股票价格。
为了防范异常价格申报和投资者误操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017年3月27日,全国股转公司实施的《关于对协议转让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的通知》规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申报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超出该有效价格范围的申报无效。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无前收盘价的,成交首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供图: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