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窃2000件迪奥,贱卖60万元彩妆,两男子获罪
价值近60万元,2000件迪奥彩妆,某国际货运公司的货车司机顾某与调度员龚某合谋,顾某在将货物从浦东国际机场运至公司外高桥仓库途中,违反规定路线,开到机场附近某居民区附近,与龚某汇合后将车内的化妆品取出并平分。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这起案件。
法院通报:两人利用车辆结构存在的漏洞,在不破坏车辆封条的情况下钻入车厢,窃得迪奥品牌唇膏、粉底霜等共计700余件。因为初次盗窃行为没有露馅,两人又如法炮制盗窃四次。顾某还联系在网上经营化妆品的张某,将部分赃物销售给张某。张某明知系赃物仍予以收购并转卖他人。
最终,三人行为败露到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顾某、龚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处罚金1.3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犯罪所得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顾某、张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顾某上诉称,其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请求法院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上诉称,其有投案自首情节,且在二审期间退缴了收购赃物的全部折价款,有认罪悔罪表现,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龚某的辩护人认为,龚系利用受委托承运货物的职务便利窃取公司财物,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
其一,顾某向案外人付某通风报信行为被公安机关掌握,之后如实供述付某涉嫌盗窃的行为,不同于主动检举他人犯罪,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
其二,顾某、龚某利用货车车厢结构上的缺陷,趁委托单位随车人员脱岗之机,在不破坏封印的情况下进入车厢实施盗窃,应认定为利用工作之便的盗窃行为,一审法院对顾某、龚某的定罪量刑均无不当;
其三,张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结合其家属在本案二审期间退缴全部涉案赃物折价款,可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二审维持一审法院对货车司机顾某、调度员龚某犯盗窃罪的定罪量刑;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张某,因具有自首情节改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记者 沈竹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