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观察 | 多地立法明确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专家认为: 推广“带薪陪床”关键在于落实
老人生病住院治疗,有子女陪在身边照顾,无疑会让老人更加欣慰。但长期以来,对于许多独生子女而言,父母年迈生病时,在照料时间的安排上是个大难题。日前,从全国老龄办2017年全国“十大老龄新闻”发布会上传来消息称,已有8个省 (区市) 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了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护理假制度,民间呼声正逐步转化为地方性法律法规。
假期一般不超过20天
截至2017年年底,建立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护理假制度的省 (区市) 包括黑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
从8地的立法情况来看,护理假的假期一般都不超过20天。例如,《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中明确,独生子女护理假为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独生子女护理假为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大多数地区的假期设有上限,而 《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办法》 设定的是下限,其中规定给予赡养人、扶养人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15天。
“独生子女”“老人患病住院”,一般也作为地方法规中的明确要求。多地规定“独生子女家庭”,海南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家庭的老年人”,《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10天。
除了湖北等地将“老人”的限制放宽至“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其他地区多将“患病住院”作为硬性要求,广西等地还加上了“老人需年满60周岁”的规定。
“带薪陪床”值得点赞但落实难
在地方法规中,有一点基本上都作了突出强调———享受护理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也就是说,“带薪陪床”。
各地对此的阐述方式略有不同,有的将享受护理假视为出勤;有的明确规定不得扣减工资奖金。福建版的地方法规还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关机构或组织不支付独生子女护理期间享有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社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给付。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可对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违法的用人单位将会被列为工资支付行为失信单位,该单位将被重点监管。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会纳入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拖欠工资的“黑名单”,其在招投标、市场准入、融资授信等方面都会受到约束。
立法规定“带薪陪床”,是否有必要向全国推广? 在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姜向群看来,这体现了对老人的关怀,是值得向全国推广的好事,但将来可能会面临落实难的问题。
“现在,一般的休假制度都没有完全落实,像护理假这种‘特殊福利’,更难落实。毕竟,用人企业是经济单位,休假对他们而言是一个经济负担,甚至有些企业宁愿给经济补偿也不乐意让员工休假。政府此时应配套制定奖惩措施,尊重了规定,政府能否给企业一定的补偿,比如税收红包或者诚信提升,给予正面的引导;违反了规定,相关的惩戒能否真正实现,都是问题。”姜向群说,“与此同时,当今的独生子女在职场上面临着残酷的竞争压力,他们也不愿因为休假得罪单位。所以,在多部门的保障到来之前,实现‘带薪陪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姜向群表示,随着社会的发展,空巢老人在我国家庭中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子女工作太忙,农村里中青年人员流动,城市中子女出国,这些因素都可能造成子女与老人两处、两地甚至两国生活。因此,在独生子女时代,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有能力的家庭也可以选择请保姆、买保险等多元化的养老方式,在子女能力不及之时,解决老人的陪护困境。
法律手段也可以是一种宣传教化
近年来,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逐步进入老年人行列,独生子女如何照顾父母成为社会性难题,引起各个层面的重视。除了护理假,“常回家看看”、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拒绝“啃老”等呼声,也逐步在国家和地方立法中得到体现。
对此,有专家表示,养老在中国是一个道德问题,不应该简单靠法律细化来解决。比如“常回家看看”如果规定频率,而有些子女和老人矛盾本来已很大,回去只会增添更多的不愉快;有些赡养协议,使原本和睦的关系也变得别扭;有些赡养诉讼即便老人赢了,当看望老人成为强迫,感情只会雪上加霜。
究竟应该以德治孝,还是依法治孝? 姜向群认为,从传统的角度去理解,对于子女来说,老人辛苦大半辈子养育儿女,子女应当履行赡养的责任,养老是一个道德问题。一般的矛盾都可以看成家务事,通过道德教化来解决。目前来看,无论是护理假,还是“常回家看看”,都是倡导性的法律,不具惩戒作用。但这并不意味不需要惩戒性的法律手段,在社会转型之时,对于养老问题中的一些极端个案,道德教化可能根本不起作用。作为孝道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律惩戒手段理应走上前台,这种惩戒对周围的人来说,也不失为一种宣传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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