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上海出台三项对台法律服务开放举措!
近日,上海市司法局出台了《关于开展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代表处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开展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与大陆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联营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开展台湾执业律师受聘于本市大陆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三个规范性文件,明确了上海法律服务对台开放的具体制定性规定。
根据三个《实施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凡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执业律师可按照规定受聘于上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可按照规定在上海设立代表处、与上海律师事务所开展联营。
上海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陆卫东说:“上海积极响应司法部号召,率先推动落实对台法律服务开放政策,努力为当前上海与台湾密切的经贸合作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以更好促进两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更好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
文件详解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
代表处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Q:台湾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处可以开展哪些业务?
A: 代表处及其代表,只能从事不包括大陆法律事务的下列法律服务活动:
1、向当事人提供台湾地区法律咨询,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咨询,有关商事性条约及惯例的咨询;
2、接受当事人或者大陆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台湾地区以及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事务;
3、代表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事务所办理大陆法律事务;
4、通过订立合同与大陆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
5、提供有关大陆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
Q:台湾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A:1、该律师事务所已在台湾地区合法执业,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2、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台湾地区执业律师和台湾地区律师公会会员,并且已在台湾地区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台湾地区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3、有在本市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Q:台湾律师事务所怎样申请设立代表处?
A: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申请在本市设立代表处,应当向上海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1、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2、在台湾地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3、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4、该律师事务所给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的确认书;5、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台湾地区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台湾地区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6、台湾地区律师公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公会会员的证明文件;7、台湾地区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注意: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公证并经上海市公证协会验核。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Q:台湾律师在上海设立代表处有什么意义?
A:随着上海对台经贸往来逐渐密切,设立代表处可以方便两岸法律事务的处理,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拓展业务市场,壮大自身发展。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与大陆律师
事务所在本市联营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Q:什么是联营?
A:联营是指由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与大陆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本市进行联合经营,向委托人分别提供台湾地区和大陆法律服务。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与大陆律师事务所联营,可以使用双方商定并经核准的联营名称和联营标识,联营名称由大陆律师事务所名称与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名称加联营的字样组成。联营协议约定的联营期限不得少于1年,双方联营协议约定的联营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续延。
台湾地区与大陆律师事务所可以共同以联营的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委托,采取合作方式办理各自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台湾地区、大陆以及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事务。
2. Q:申请联营有什么条件?
A:《实施办法》对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和大陆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分别制定了条件。
申请联营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根据台湾地区有关法规登记设立;2.在台湾地区拥有或者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满3年;3.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必须为台湾地区注册执业律师;4.主要业务范围应为在台湾地区提供本地法律服务;5.已在本市设立代表处满3年,且该代表处在申请联营前2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
申请联营的大陆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成立满3年;2.申请联营前2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3. Q:如果要申请联营,要走哪些程序,提交哪些材料呢?A: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与大陆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应当共同向上海市司法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双方签署的联营申请书;2.双方签署的联营协议;3.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获准在台湾地区设立的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独资经营者或者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驻上海代表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及代表名单;4.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所在地的区司法局出具的该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5.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其中,前款第三项所列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应当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公证并经上海市公证协会验核。
Q:大陆与台湾律所联营有什么意义?
A:大陆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开展联营将有效推动两岸法律界交流合作,律师事务所之间可以相互借鉴管理经验,汲取对方优点,进行人员培训等。另一方面,律师事务所之间开展联营能够为委托人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遇到涉及两岸法律纠纷案件时,委托人通过联营双方中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就可以获得涉及台湾地区和大陆法律的服务。
《关于开展台湾执业律师受聘于本市大陆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Q:聘请的台湾地区法律顾问可以开展哪些业务呢?
A:台湾地区法律顾问只能办理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台湾地区以及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事务;不得办理大陆法律事务。
Q:台湾执业律师成为一名上海律所的法律顾问有什么要求吗?
A:要具备一定条件才能申请:
台湾执业律师是具有台湾居民身份,依据台湾地区有关法规取得有效注册的执业律师。在台湾地区执业已满2年,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大陆律师事务所是指经上海市司法局许可在本市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的分所。而且必须成立满3年,3年内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专职律师不少于10人。
还有一点很重要!大陆律师事务所聘用台湾执业律师的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总数的五分之一。
Q:如何申请法律顾问呢?
A:台湾执业律师申请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应当通过拟聘其担任法律顾问的大陆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3、台湾执业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4、在台湾地区执业满2年的证明材料;5、所在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受聘于大陆律师事务所的证明;6、台湾地区律师监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7、大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及本所符合聘用条件的证明材料。
另外申请人如有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台湾地区以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律师资格的,还须提交相应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注意:第2、3、4项材料以及办理其他国家和地区业务的律师资格证明,都应当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公证并经上海市公证协会验核。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Q:这一通知有什么意义?
A:台湾执业律师之前必须通过大陆司法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才可以依法申请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而《实施办法》发布以后,符合条件的台湾执业律师可以直接受聘于大陆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这能够鼓舞更多台湾法律界人士尤其是青年律师来大陆就业、创业,为其提供更好的发展机遇。
作者:何易
编辑:汪荔诚
责任编辑: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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