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政策救助谁?怎么救?
医疗救助事务政策性极强,解读新政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上海现行医疗救助政策的“基础知识”。
上海医疗救助政策的救助对象包括重残无业人员等特殊救济对象,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几类;救助内容包括住院救助、门急诊救助、资助参保等几种。简单来说,上述困难对象住院、门急诊及参加医保时,医疗救助政策可以给他们帮一把。至于那些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或者经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对象,则可以通过“社区市民综合帮扶”渠道,从各个区获得个案帮扶。
上海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制度”建立于2013年,当时,上海提出对“因患病导致医疗费用等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由政府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生活保障固然重要,但医疗开销仍是这些家庭最繁重的经济负担。在大调研过程中,不少困难家庭提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除了享受生活救助,还能不能获得一些医疗救助?
新政将怎样帮助困难人群?
新政对于群众呼声给予了肯定的回答。
调整完善后的上海医疗救助政策实现了“两提高”——在住院救助领域,救助对象范围及救助标准都有所调整,具体包括:1、本市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散居孤儿,其住院救助比例从80%提高到90%,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从每人8万元提高至每人13万元;2、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其住院救助比例从70%提高到80%,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从每人8万元提高至每人13万元。两类对象的个人全年最高救助限额都提高了62.5%。
其次是“两增加”,也即新增两类“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作为救助对象。他们是:1、本市因疾病治疗造成经济困难,导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本市“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政策的家庭,他们的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70%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13万元;2、本市因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家庭年医疗费用支出达到或超过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40%,他们的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50%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13万元(家庭年医疗费用是指该家庭申请住院救助之月前12个月内,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一扩容”,是指调整门(急)诊救助对象范围,把原来不能享受门(急)诊救助的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纳入门(急)诊救助对象范围,他们的门(急)诊自负医疗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2500元。“两减免”指的是住院押金减免。沪上医疗机构根据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出具的困难家庭证明,对本市特殊救济对象和低保对象免收住院押金,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对象住院押金按50%收取。市民政局相关人士解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普遍设有住院押金,押金数与治疗费用成一定比例,但对困难对象来说,住院押金无疑加重了经济负担,所以新政设计了这个“雪中送碳”的条文。
此外,政策适用“就高不就地”,如果住院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个救助条件,按“就高原则”给予救助。
医疗救助体系建设不会停步
看着是不是有点复杂?医疗救助问题历来如此。市民政局表示,上海自1997年开始探索医疗救助工作,2001年正式建立相关制度,其后不断调整和完善。这次全市医疗救助政策的调整,事关困难群众生活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关注度很高,年初以来,市民政局会同多个部门数十次深入全市街镇、居村调研,听取基层干部群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相关职能部门还前往福建、广东等地,实地考察相关省市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为上海调整完善政策寻找可供借鉴的他山之石,最终形成了如今的方案。
据悉,在已有调整完善政策的基础上,对于大调研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各部门还将继续联手研究。例如,针对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力量参与尚不足的问题,政府部门将出台相关文件,加大政策支持与引导力度,对不符合刚性救助条件或者经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对象,通过慈善帮困、综合帮扶等方式给予帮扶,引导社会力量在社会融入、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生活照料、能力提升等方面满足困难群众的多样性需求;针对保险市场缺少针对性医疗保险产品的问题,有关部门考虑在政府兜底保障、社会力量参与的基础上,把商业保险机制引入医疗救助项目,撬动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医疗救助。市民政等部门已建议保监部门牵头负责,为困难对象设计并制定专项商业保险产品,通过财政出资购买保险的形式,为罹患大重病或罕见病的困难对象保驾护航。
上海打造医疗救助政策体系的努力不会停步,这套正在成形的体系,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障为辅助、医疗救助为扶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紧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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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现行医疗救助政策内容
本市现行的医疗救助政策,救助内容包括住院救助、门急诊救助以及资助参保,救助对象涵盖特殊救济对象、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等。
一、住院救助
针对特殊救济对象、低保、低收入以及散居孤儿中的患病住院治疗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对其个人自负费用(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其中特殊救济对象救助比例100%,不设封顶线;低保、散居孤儿救助比例80% ,年救助封顶线8万元/人;低收入70%,年救助封顶线8万元/人。
二、门急诊救助
针对低保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对其个人自负费用,按60%给予补助,年救助封顶线2500元/人。特殊救济对象门急诊救助享受住院救助待遇。
三、资助参保
对低保、低收入等困难对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其中,特殊救济对象以及低保人员,实行全额补助;低收入困难家庭中60周岁以上人员,实行差额补助,由个人在参保时缴纳120元,余额部分给予补助。
此外,对于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或者经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对象,由社区市民综合帮扶给予帮扶补助。
作者:钱蓓
编辑: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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