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驾驶人登记信息如有变化需及时更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处罚16名“失联者”
一方面是报怨无法获取相关道路交通管理重要信息,另一方面管理部门也无法及时准确地传递车辆、驾驶证、交通违法等信息,造成如此局面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一些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没有及时更改已经发生变化的相关信息。记者今天获悉,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在全市范围内对“未及时变更机动车登记信息”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对车辆单位及个人因机动车所有人联系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而没有及时更新的情况进行约谈,并依法给予处罚。
按照有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在办理机动车登记、驾驶证申领等手续时,需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电话、地址等),而当联系信息发生改变时,也要及时办理变更备案,不要让自己一不小心成了“失联者”。近年来,针对部分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因联系方式不准确而导致的“失联”问题,本市公安交警部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对“问题”数据进行清理更新。目前,已累计更新相关信息百万余条。
近期,本市各区交警对未按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企业进行了集中上门约谈,对没有完成单位面签的企业,督促其落实完成面签工作,更新机动车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的手机号码信息。6月22日上午,上海空港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由于旗下的部分驾驶人在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长宁交警专门约谈了该企业的安全负责人,要求立即予以整改,并对未变更信息备案的驾驶人依法作出处罚。6月28日下午,徐汇交警也同样对上海鹏润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部分车辆,在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办理“三证合一”的面签手续开具了整改通知书。今天上午,静安交警集中约谈上海不夜城沪龙客运旅游有限公司、上海蓝鲸客运有限公司、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4家企业安全负责人,提醒告知企业严格落实主体管理责任,及时申报单位所属车辆和驾驶人信息,并签订相关责任书。
此外,交警还会以电话、信函等方式提醒告知大中型客货车类驾驶人及时申报信息。同时,交警在执法过程中,遇有车主或驾驶人未及时更新信息的,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且在处罚的同时通过PDA更新该车主或驾驶人的联系地址、手机号码等信息。6月22日,闵行交警在路面执法时,查获了2名驾驶证信息发变更后未在30日内备案的违法驾驶人,并按规定对他们处以200元的罚款。截止目前,交警部门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信息的车辆单位累计开展上门约谈39次,集中约谈18次,涉及100家单位,并结合日常执法工作,对16名未及时准确申报信息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进行了处罚。
其实,办理联系方式变更备案手续并不复杂,个人足不出户即可在线办理,首先下载“上海交警APP”,注册用户后,然后使用APP“联系方式变更”模块“机动车联系方式变更”、“驾驶证联系方式变更”功能,进行信息变更操作。申请成功后,新的联系方式信息(固定电话、手机号码、联系地址)将替换原有信息。如原已注册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h.122.gov.cn)用户的,也可通过该平台“用户信息管理”功能变更相应信息。
此外,车主、驾驶人也可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到各区交警支队车驾管窗口和车管所各分所现场办理,或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同时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单位方面则可指派被委托人,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含组织机构代码证IC 卡) 、“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到各区交警支队和车管所各分所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等发生变化的(如“三证合一”后未变更登记信息的),也应及时到车管所或通过“车管到家”平台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相关法律链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对于未按规定备案的,还应当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作者:张晓鸣 李根 梅文婷
编辑:薄小波
责任编辑: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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