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困难家庭除了可以申请专项救助外,还有望得到生活救助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今天下午二审《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草案)》(修改稿),低收入困难家庭除了可以专项救助外,还有望得到生活救助。
在此前的一审中,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有的委员提出,在低收入困难家庭中,部分家庭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出现生活困难的,有必要给予生活救助,建议增加相应规定。
目前,《条例(草案)》规定,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有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特殊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专项救助。
经研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本市对低收入困难家庭给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如果低收入困难家庭出现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情形,还给予其相应的生活救助。为此,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表述为:“低收入因难家庭具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除前款规定以外,还应当给予相应的生活救助。”
此外,《条例草案(修改稿)》对社会救助管理与服务进行调整,明确“区民政部门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救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此外,《条例草案(修改稿)》完善了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救助管理部门的职责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对相关社会救助事项进行审核、确认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对已经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抽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作者:祝越
编辑:王嘉旖
责任编辑: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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