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时而生的法学院
1915年9月3日,在上海负责东吴大学(开办于1901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家以西式办学体制兴办的近代高等学校)附属中学的兰金(Charles W.Rankin)借中学的校舍创立了“东吴法律专科”,以夜校的形式招生,传授法律知识。兰金是美国田纳西州的一位律师和传教士,创办东吴法科是为了“法律职业对人类过去的意义”以及“中国对律师和领导者的迫切需要”。确切地说,在上海这个工商业中心,兰金看到一所法学院的成功所需要的一切资源,东吴法学院是嗅着市场机遇的气息而生。
来看看当时的上海。1843年开埠以后,上海租界林立、华洋杂处,“工商繁盛,狱讼滋多”。那时,中国尚未形成自己的商事法律,上海的商业完全受控于英美商业界,依托的最重要的商法就是“英美”的。凭借治外法权(又称领事裁判权),英美等13个国家先后在上海公共租界设立领事法庭,英美两国还分别设立了驻华法院。这样一个混合的司法领域,通晓外国法和中国法的外国律师非常吃香,甚至供不应求。也因此,对于上海而言,需要有一个全球化视野的法学院,更需要有本土的法学人才。
身处特殊历史环境的上海为东吴法学院提供了潜在的师资,兰金请来了一批驻上海的外籍律师与法官为学生兼职教课。当一天的工作结束,夜校的教学工作便开启,这批兼职老师低偿甚至免费授课,为学校带来的是最系统的美式法学教育。兰金的想法得到了时任美国驻华法院法官罗炳吉(CharlesS.Lobingier)的响应,罗炳吉是比较法和罗马法的专家,作为在中国建立法学院的积极推动者,他认为:“应当首先将外国法律制度教授给中国年轻人,让他们将来从中选取素材建立他们新的法律体系。”The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中国比较法学院)这个名称也是他的提议,后来东吴大学法学院的中文名称有过变化,但是这个英文名称贯穿始终,并为海外熟知。兰金之后的教务长刘伯穆(W.W.Blume)也曾说:“中国法学院面临的首要的也是最基本的问题就是如何为学生提供‘适应这个国家需要的法学教育’。”东吴法学院的对策就是讲授比较法。当时的上海拥有众多法科机构,如复旦、震旦、大夏、中国公学等。东吴法科的特色是其美国化的办学背景及其办学方式。美国在华法律家群体,包括在沪执业的罗炳吉、费信惇、佑尼干、刘伯穆等皆为有培养法律人才兴趣的美国职业法律人,不仅为“东吴法科”注入了英美法教学模式的先天基因,同时又为适应在华办学的实际条件,发展了比较法教学这个重要的办学特色。美国化的办学背景这个因素随着美国在二战后取得世界法律智识的领导地位而被放大,进而促进了东吴法学的地位和影响。
东吴法学院旧貌
一个个写入历史的名字与故事
在教育界负有盛名的东吴大学法学院,除了研究相关领域的人及其学生后人,现在恐怕在很多人的耳朵里都是陌生的。
列举一下印上“东吴法学院”标签的人物及历史事件。著名的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八大律师”中,7人为东吴法学院毕业生。吴经熊与盛振为同为东吴学子,后成为学校管理人员,他们一同参与起草构成民国“六法全书”主体的民、刑、商法典,吴经熊更任宪法起草委员会副委员长,其发表的《吴经熊氏宪法草案初稿》曾一度引起争论,成为1936年《五五宪章》的蓝本。有学者称,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东吴法学院的毕业生“在法律职业和在民众生活中发挥了突出的作用,而且上海法律界几乎任何一个有影响的人物都一度与法学院有关”。
20世纪40年代中期,海牙国际法学曾评选全球50位杰出法学家,中国有王宠惠、杨兆龙两人入选,皆是东吴法学院教授。
从20世纪30年代到90年代,国际法院一共有过6位中国籍法官,从顾维钧开始,一直到1997年的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法官李浩培,都是东吴法学院的教授或毕业生。
而与东吴法学院有关的事件中,最为国人念怀的是他们在东京审判中做出的贡献。1946年至1948年间,盟国组建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中国共有17人参加,其中10人来自东吴法学院,包括首席检察官向哲濬,检察官首席顾问倪征燠,助理检察官裘劭恒,检察官顾问鄂森、桂裕,法官秘书方福枢、杨寿林,检察官翻译高文彬、刘继盛、郑鲁达等。
远东军事法庭是由美英主导的国际审判,主要采取英美诉讼程序,有无有力的证据,对于判定战犯罪名至关重要。但是,由于战争期间中国方面没有注重搜集保留证据,日本方面投降后又销毁了大量犯罪证据,摆在中方检察官面前的是艰难的搜集战争罪证的过程。最终,在中方检察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堆起来有一尺多高的证人证词和其他证据材料呈上法庭,最终致日本战犯伏法。
东京审判
东吴法学的秘诀
东吴法学院首任华人教务长盛振为曾说过:“良以法律教育之目的,不在培植专为个人求功利之普通人才,当为国家社会培植知行合一、品学兼优之法律人才。”东吴法学院走出来的学生,恐怕最能证明这座学校的能量。这种能量在30多年间的迸发,曾引得无数人探究原因——1989年美国法律史学会年会、1990年美国亚洲研究年会上,相继出现了《民国时期的法律教育》《东吴法学院与上海律师界》等多篇学术论文(盛芸《盛振为先生之办学理念》)。美国夏威夷大学法学教授康雅信(Alison W.Conner)更是多次往返海峡两岸,查阅大量档案资料并走访多位东吴老人,以探究这所学院的历史以及其毕业生在现代中国法律职业发展中的作用。
东吴法学院奉行的是职业化的精英教育,认为法学教育应当基本上是职业化的和研究生阶段的教育,“严进严出”是其实现这一目的的方法,比如入学学生必须完成初步的大学学习之后才能学习法律。上世纪20年代早期,在教务长刘伯穆主张下,入学要求提高到至少修满两年大学。法学院后来开设了自己的预科课程以保证学生受到高水准的法学预科教育。
不过,在国民政府的干预下,东吴法学院的法学和其他学科一样为本科教育,而不再是研究生阶段的职业教育,培养职业法律家的教育模式被削弱,降低了其法学教育的水准。即便如此,东吴法学院的教学依然重质且严苛。与著名比较法学家潘汉典同一届入东吴法学院的有71名同学,1944年毕业时获得学士学位的为25人,即使将内迁重庆的部分学生计算在内,1944届毕业时获得学位的学生人数与入学时的人数之比,也不会超过50%。
20年代中期,由于中国法课程的引入,法学院的教学变得职业化,也在实际上更像比较法了。1927年改名为“东吴大学法律学院”后,学院的管理层开始“本地化”,教务长和同年新设的院长一职均由华人担任——美国留学归来的吴经熊被任命为首任院长。吴经熊是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曾在巴黎大学、柏林大学、哈佛大学等知名学府从事哲学和法学研究。1924年,他到东吴大学任教,之后又先后担任上海特区法院法官、立法委员、司法院法官、上海特区法院院长及立法院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副委员长等。丰富的欧美留学经历使得吴经熊可以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之间转换自如,哈佛大学国际法教授哈德逊(ManlyO.Hudson)认为吴经熊是“熟练掌握各个法律体系的大师”,“从未见过比他更适合做比较法学院院长的人”。
吴经熊、盛振为等一批参与过起草中国刑法和民法典的专家,都不赞成将他国法律简单地移植到这个急需建立新法律体系的国家,比较法正是在这个时机显示出其价值。随着中国主要法律的颁行,东吴法学院开设了广泛的中国法课,形成中国法和普通法的双轨制教学,学生可以受到英美法和中国法两个领域的训练,1927年至1939年间,东吴法学院的比较法教学达到其顶峰。值得一提的是,上世纪20年代,东吴法学院还开设了硕士班,研究生部规章指导学生“以比较的方法研习法律”。这是中国现代最早开办法学研究生教育的范例。至1951年,东吴法学院断续进行了20多年的研究生教育。
东吴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的开庭场景,法庭上的原被告、法官、辩护人都由学生充任
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东吴法学院迁至上海公共租界避难,其后8年法学院就在一个又一个临时落脚点继续开办。1941年12月,日军占领了上海租界,法学院随后分成两支继续发展:1943年到1945年间,正规的法学院在盛振为的组织下于重庆重新开办;留沪师生暂避租界以东吴法学院的谐音“董法记”名义恢复上课,“董法记”貌似商号名,以此避开了日伪的注意和迫害。直到1946年,两个分支终于合并,并搬回了昆山路146号。
1950年代,东吴大学与其他院校合并成立江苏师范学院(今苏州大学),东吴法学院的法律系并入华东政法学院(今华东政法大学),会计系并入上海财经学院(今上海财经大学)。
1954年,东吴大学法学院在台湾重建,继续突出英美法教学,也为学生提供上大陆法或比较法专业的选择机会,而另外三所与东吴法学院有着渊源的学校——苏州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一起努力实现着对东吴法学传统的继承。
作者:刘力源
编辑:刘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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