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光有政策“春风”还不够
随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2015修正版) 的颁布,我国已先后出台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若干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等配套政策。过去一年多来,各地政府也纷纷推出地方“新政”。有些“新政”极具突破性,反映了国家和地方在破解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难题方面的决心。
但按照笔者的看法,在外部政策环境逐步改善的同时,激发创新主体的内因,成为当务之急———要想方设法调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部门以及教师等主体的积极性,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才算是真正清除了。
政策在松绑,可高校管理层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仍悬着
社会服务是高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之外的另一项重要职能。但到目前为止,虽然政策利好消息不断,但不少高校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还是“雷声大雨点小”,其内生动力并不强。究其原因,无非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评估导向所致。根据现行的高校管理体制和资源配置模式,政府主导的各类评估决定了高校地位和可获得资源,对高校的生存与发展产生决定性影响。但是,这些评估并没有将科技成果转化置于重要位置。以正在进行的第四轮学科评估为例,该项评估主要从师资队伍与资源、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社会服务与学科声誉4个方面展开。在与实际应用联系最为紧密的理工科评价体系中,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指标仅体现在“社会服务与贡献”二级指标下,要求参评学科提供社会服务方面的主要贡献及典型案例,而内容既可以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也可以是举办会议、创办期刊等学术活动。光这一点就足以说明,科技成果转化在目前的学科评估中并未得到足够重视。
在评估“指挥棒”引导下,高校的注意力自然集中于高水平论文、国家级科研项目及奖励以及高水平科研人才等指标,对科技成果转化提不起足够兴趣。
第二,国有资产管理重责。为了简化和缩短科技成果实施审批流程,国家和不少地方政府的新政都强调高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三权下放,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松绑。但高校科技成果仍然是一类特殊的国有资产,在相关权利下放的同时,高校也必须承担起原先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国资监管职责,出台具体的流程和管理细则。科技成果转化属于创业范畴,具有高风险性,如果创业失败或出现经营亏损,势必导致国有资产受损,目前政策对于相关免责条款的解释仍较为模糊,无形中也成为悬在高校管理层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第三,高校与教师权责不对称。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上,国家和地方新政都大幅提高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奖励比例。例如,上海市允许将不低于70%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给科研团队。对高校而言,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须承担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责,但绝大多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归属于教师团队,学校积极性当然不会高。此外,国家和地方新政鼓励学校师生离岗创业。但高校教师离岗创业后,其原来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必须找其他教师承担,而且创业后申请的课题进入创业公司,既对学校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产生不利影响,也直接影响学校的收入。
【对策建议】 改革高校的评价体系。尽快落实国务院关于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若干规定》的精神,在保障基础研究、人才培养的前提下,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高校和学科评估的重要指标。针对教师离岗创业、科技成果评估定价、转化实施流程、转化收益分配等具体问题,高校要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提高政策的流程化和规范化程度。另外,要加快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设计,明确高校的作为空间和监管“红线”所在,解决高校领导班子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后顾之忧。
科技成果转化属专业服务,行政机构没有金刚钻揽不了瓷器活
绝大多数高校都目前都已建立起了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机构。这些机构通过收集教师科技成果和企业技术需求信息,开展产学研对接活动,促成高校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但是,就总体而言,这些机构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
在国外高校,针对科技成果转化不仅有相关的服务机构,而且更为关键的是,针对这些机构都建立有激励机制。
譬如,斯坦福大学和麻省理工学院等规定,专利实施收益的15%归属转化机构,用于运行成本开支和人员激励,剩余收益在发明人、学校、院系间分配。再如,佐治亚理工学院、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等在专利实施收益分配上实行阶梯制,转化机构获得的比例随实施收益的递增而递减,但获得的绝对金额持续增加。
这些制度保证了高校技术转移机构的正常运行,更点燃了其工作激情,使得它们有动力、有能力去重金聘用优秀人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而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仍为内设行政部门,即使少量机构已成为企业法人实体,但仍属于国资管理范畴,按照行政化方式运行,选人用人机制和薪酬体系基本参照学校标准。
和国外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相比,国内高校同类机构专业服务能力不足是另一个“槽点”。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国外,既懂技术、又了解市场,同时具备法律和商务谈判技能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构成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他们能够整合各方资源,通过对科技成果的价值筛选、包装培育,实现技术有效保护和价值增值,通过针对性技术营销和商业谈判创造最大市场价值。
但是,受用人、激励机制所困,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难以招揽专业高端人才,从业人员普遍缺乏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专业能力,即使有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的主观愿望,却囿于专业能力,只能充当技术供求信息的传递者。最后的结果只能是:没有金刚钻,自然不敢也不愿多揽瓷器活。
【对策建议】 对于科技成果转化机构,高校应积极尝试激励机制的改革和突破,制订市场化的薪酬标准,吸引专业人才。作为政府部门,对于此类机构应给予更多直接支持,打破政府专项资金在支付劳务费方面的限制,鼓励引进科技成果转化领域高端复合型人才。
教师离岗创业仍有后顾之忧,急需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
教师是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创造主体,直接决定了成果的数量和质量,其参与程度直接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质量。
众所周知,在高校,发表高水平论文比较容易得到广泛社会赞誉和各种奖励,更容易获得晋升机会。相对于发表论文,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成功率低,难度往往远高于发表论文,在职称晋升方面却没有明确说法,使得高校教师普遍注重论文发表,不愿意花更多精力从事科技成果转化。
而比起这一点,科技成果转化通道不畅、使用成本偏高,是更多高校教师不敢贸然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原因。眼下,国家和地方政府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可谓空前,但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体系并未同步跟上,一些条款制订得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譬如,对于教师离岗创业问题,虽然国家和地方政策都鼓励教师离岗创业,允许教师在创业失败后重返校园任教,但在教师离岗创业期薪酬发放、业绩评价等许多具体问题上的规定并不明朗。高校一般对教师采取岗位聘任制,如果教师创业失败,回校后可能也会面临无岗可聘、无课可上的尴尬。在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方面,现行税收政策虽然已经允许教师在获得股份时无需缴纳个税,在取得实际收入后再依法缴纳个税,但实际税率过高,不利于调动教师的积极性。这些问题都造成了相当一部分科技成果被迫通过“体外循环”或“走下水道”的方式实现转化。
【对策建议】 高校在保障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的前提下,在聘期考核和职称晋升方面,为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开辟一条通道;要进一步完善教师离岗创业的制度保障,适当降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所得税率,真正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激励到个人。
文/陈强 鲍悦华 (作者分别为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同济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