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国萍代表:基层故事真切影响着法条制定
■本报首席记者 顾一琼
向来“讲故事比讲道理更好听”的朱国萍代表,对于制定中的《民法总则(草案)》攒了一肚子故事:她所在的长宁区虹桥街道虹储居民区,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设立的基层立法点。《民法总则(草案)》在制定过程中几易其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组织人员来基层听取意见。
朱国萍很实在,也很坦白:“我不是法律专家,但胜在‘经验值’,反映更多来自基层的实际情况和声音,这对于这部在整个民法典当中起统领作用的法律规则很有意义。”
监护,考验居村委会的能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家来基层立法点听取意见时,朱国萍看到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第三十一条规定: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对此,朱国萍当场直言,居委会涉及监护责任,可能会遇到一些现实的困难。
她举了一个现成的例子。虹储社区曾有一个六岁小孩彤彤(化名),父母离异,跟着父亲生活。一次彤彤父亲犯事被行政拘留七天。其间,改嫁外地的母亲表示不愿意接手照顾小孩,而孩子的奶奶身体不好不能监护,亲戚朋友也不愿搭理。无奈之下,居委会接纳了彤彤。孩子就这样在居委会办公室“混”了七天,晚上睡觉,居委会干部就陪着孩子睡在由办公桌拼凑起来的“简易床”上。
“管管孩子的吃喝拉撒也就算了,但小孩是要去户外活动的。”于是,孩子在前面骑着小自行车,居委会干部们气喘吁吁地紧跟着,生怕孩子摔跤,“万一受伤或发生意外,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客观来讲,由居委会直接担任监护人,肯定是存在困难的。”朱国萍说,居委会是一个自治组织,本来人员就少,平时还承担大量的社区事务,直接照顾老人、小孩这些缺乏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照顾的人,实在是有心无力。
在提交大会审议的最新版 《民法总则(草案)》中,第三十三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朱国萍说,这个规定很好。“明确政府部门托底责任的同时,也鼓励有余力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担负起监护责任。”
“真实”二字见文章
在最新版《民法总则(草案)》中,细心的朱国萍还发现了两处细微变化:关于“协议确定监护人”时,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同时,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这与我看到的最初版本相比,都在‘意愿’前增加了‘真实’二字。两字之差,体现出法律的严谨和人性化。”她说,现实生活中,监护争议还是挺多的,尤其涉及到财产,“有钱的老人被‘争着管’,没钱的老人没人管”。
有的居民,居委会只掌握他住在哪一栋楼几零几室,具体有几个子女,有什么亲戚关系,很难真实了解。在赡养老人方面,有的子女就是嘴甜会“演”,有的子女就是默默奉献。居委会工作人员一旦不能掌握最真实的情况,就很难作出对老人最有利的决定。很多老人考虑到这个或那个原因,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现在强调了“真实”二字,让居委会、法院等在指定监护人时更为严谨和慎重。
监护人也需要监管
虹储小区还有这样的故事:一位老人有四个子女,在争夺监护权时,居委会怕他们争吵,同时指定四个子女都做监护人,结果所有事情都很难达成一致,基本等同于“无法监护”;还有一位老人,监护权给了两个儿子之中的一个,结果得到监护权的这个儿子拿到钱后就不管老人了,另外那个没拿到监护权的儿子也不管。
朱国萍建议,首先,能否对监护人的人数作出明确。现在二孩放开了,以后两个子女的情况会越来越普遍,如果都要做父母的监护人,如何处理他们之间的这种关系? 尤其是监护人可以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个和将来继承的关系如何处理? 比如说,老人有多个子女,本来这几个子女都有继承权的,但是其中一个子女是监护人,就把老人的财产都处置了,将来和其他子女的继承权发生纠纷怎么办?如果这个监护人偏偏不是法定继承人,又处分了被监护人的财产,矛盾更是错综复杂。
对于监护人的监管也非常重要。《民法总则(草案)》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当监护人有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等真遇到此类情况时,如何确保有关个人和组织能及时发现,并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以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朱国萍提出,一旦出现问题时,必须还要设定一个行之有效的救济途径,这也值得立法部门进一步研究。
(本报北京3月8日专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