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宪忠:民法典编纂是我国法制建设基础工程

2017-03-09信息快讯网

 

孙宪忠:民法典编纂是我国法制建设基础工程-信息快讯网

孙宪忠代表。本报特派记者叶辰亮摄

 

孙宪忠:民法典编纂是我国法制建设基础工程-信息快讯网

孙宪忠代表。本报特派记者叶辰亮摄

代表观点

■社会进步和重大变革最终要落实到具体制度、规范到每个人。

■民法的基本出发点是承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各种权利,保障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它以平等的原则、人文主义的思想给予每一个民事主体平等的关怀,所以民法成为民事主体尤其是社会普通大众的权利基本法。

■民事立法应当法律概念明确、规范合理、制度完整、逻辑清晰,具有科学性、体系性。

■民法典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法律传统、法治信仰和法制自信的集大成者,我国的民法典要真正成为一部优秀民法典,必须体现时代特征、民族特性和中国特色。

■本报驻京记者 陆正明 李扬

备受瞩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我国民法典编纂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孙宪忠,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首席研究员。在被选举为全国人大代表的4年多时间里,在民法典的编纂被搁置十多年的情况下,孙宪忠在2013年提交了 《修订民法通则为民法总则、整合其他民商事法律为民法典》 的议案;2014年在增加大量论证之后又一次提起了同样题目的议案。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编纂民法典的决定之后,他在2015年提出了关于编制民法总则的立法规划的议案,2016年提出了关于民法总则全部条文和简要说明的议案。在全国人大休会期间,他提出针对民法典和民法总则的立法建议案多达16个。2016年9月3日,他就中国民法典编纂问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专题讲座。同年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聘请为立法专家顾问。

在接受本报记者就民法典的编纂以及民法总则的相关问题专访时,孙宪忠教授说:“我上大学的时候很喜欢读法制史方面的书籍,从这些书籍知道了一个事实:社会进步和重大变革最终要落实到具体制度、规范到每个人。民法能促使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扎扎实实的进步,无可替代,因此拿破仑高度重视法国民法典的编纂,其他国家也都是一样。民法作为社会基本法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给了我极为深刻的影响。所以我读研究生到博士,直至国外做博士后,都是在学习和研究民法。”

报:民法典编纂被称为“当下最伟大、最庞大、最复杂的法律工程”,请您从民法专家的角度介绍一下民法在法律体系中有着怎样的地位?

孙宪忠:民法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深度和广度为诸法之最。近现代以来,民法典编纂历来是成文法国家法制建设的基本工程,也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工程,成为国家立法活动中的重大事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第一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时,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说明,提出民法是反映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最深刻、最全面的法律;民法典是依法治国的原则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对此我非常赞同。

我们社会里每一个自然人、每一个团体,民法上叫作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民法。各类团体,不论是承担公共职能还是从事经营活动,从设立到终止、解散,从日常采购、雇用员工,到股权、所有权确认、转让,都由民法规范。发明创造、商标、版权等问题也都涉及民法。自然人一出生就有了家庭关系,上学、工作又产生一系列合同关系,死亡后还有继承的问题。民法还规定了自然人的人身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和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身份权。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整个生命历程都离不开民法。而且,民法的基本出发点是承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各种权利,保障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它以平等的原则、人文主义的思想给予每一个民事主体平等的关怀,所以民法成为民事主体尤其是社会普通大众的权利基本法。

报: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数次启动民法典的立法工作。此次民法典编纂与以往有何不同?

孙宪忠:1949年以来,我国曾多次尝试制定民法典。第一次是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民法起草,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第二次是1962年启动,1964年7月完成“民法草案(试拟稿)”。这两次民法立法活动都因社会、政治因素而终止。改革开放后,民法的地位和作用受到重视,1979年 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制委员会成立民法起草小组,开始新中国第三次民法典起草,1982年5月完成“民法草案”。第四次是在2002年,编制完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草案)》,在当年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进行了审议,但没有列入2003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立法计划。

奠定我国现行民法体系基础的是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不具备制定一部体系完整的民法典的现实条件。因此,立法机关在民事立法方面采取了“宜粗不宜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方针,首先制定一批社会生活亟需的民事单行法,待时机成熟,再考虑制定民法典。这一抉择体现了我国的立法智慧。

这次立法虽然最终没有完成民法典的起草,但制定出《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继承法》等重要民事法律,发挥了非常重大的影响。立法机关此后的很多商事立法、知识产权立法也都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的。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这是一项重大的立法决策。首先,通过法典编纂,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对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其次,通过编纂民法典,可健全民事法律秩序,加强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再次,通过编纂民法典,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的基本规则,为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本次立法是“编纂”而非“制定”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分别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一是删繁就简,去除重复的规定;二是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现行规定做必要的修改完善;三是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报:您曾经说,目前我国编纂民法典已经具备了较好的主客观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哪些方面?

孙宪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制定了《民法通则》《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修改了《婚姻法》,可以说,我国的民法体系已基本成型。

在立法过程中,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一些不能适应时代的法律规定也不断地作出调整。如《民法通则》原来规定:“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为无效合同,已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2009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决定,删除这一条款。

在立法历程中,印象特别深刻的是1993年宪法修正案确立“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使合同法发生了深刻变化。当时我国合同法有《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经济合同法》三部,仍然有很重的计划经济印记。《经济合同法》在第一章中就规定,要“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订立经济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不得“破坏国家计划”,必须进行修改。那时候,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真是太快了,1994年《经济合同法》刚刚修改完成,就已经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于是产生了将三部法律合并为一部的构想,实际上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重新起草《合同法》。原来三部法律总共才150多条,而现行《合同法》有428条,完全是按市场经济规则制定的。

《物权法》 出台的历程却很漫长。199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向中央提交了一份报告,建议制定物权法。得到中央同意后,中国社科院组织了课题组。有报道说《物权法》立法过程长达13年,就是从中国社科院给中央打报告获得中央认可的时候算起。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就是在顺应发展需要、不断深化认识的过程中逐渐建立起来的。

报:请您介绍一下,现行《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有何区别?

孙宪忠:1986年颁布的 《民法通则》是一部独立的法律,有人说它是小“民法典”,实际上这种说法并不准确。《民法通则》有总则性内容,也有相当一部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还包括了《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未提及的一些重要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有点像民法典,但又缺少民法典中必须包括的比较完备的物权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等内容。

虽然现在看《民法通则》在体系上有点杂乱,但它仍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的里程碑,其中一些规定所起的作用,现在看起来仍很伟大。《民法通则》 虽然没有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表述,但确定了民事活动自愿的原则;《民法通则》 第二、三条分别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明确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随着 《民法通则》 出台和实施,“平等主体”所包含的范围日渐扩大。最典型的如婚姻、订立合同等都成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自愿行为,没有等级之分,政府、单位无权干涉。《民法通则》 的这些规定为此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打下了法律基础,为各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打开了广阔空间,极大释放了社会的活力。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第一编,它的功能是把各种民法规范一般性、基础性、统率性的规则按照“提取公因式”的原则进行提炼,形成一个能够对其他各个分编、其他民事法律甚至其他涉及民事权利立法的统辖性法律。现代社会民事权利的立法非常多,立法上必须要有这样的总则。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不但对其他民法典分则发挥统率作用,还有统率民法中的特别法的作用,并且是其他部门法中涉及民事权利立法的上位法。

现在我国设立民事权利的法律法规有200多个,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是行政法规,其中有直接规定民事权利的,如土地法、森林法、矿藏法、渔业法、草原法等,还有间接反映民事权利的,如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民法总则对这些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同样具有统率作用。

报:经过30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由《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等法律构成的民法体系,为什么还要编纂民法典?

孙宪忠:首先,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当时制定的许多规定已经不能反映、规范现实中的法律行为,如 《民法通则》 中关于中外联营制度的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的规定等。类似这样的规定实际已经失效。目前 《民法通则》156个条文,多数已被其他法律替代,仅有关于生命权、健康权等的少量条文还在发挥作用。

其次,我国民法体系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按照“宜粗不宜细、宜短不宜长、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立法思想逐步建立起来的。这样的立法途径使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制定的各种法律在某些条款上不协调,产生碎片化、枝节化问题,有时同一民事诉讼可适用不同法律中的不同规则,会产生差距相当大的结果。同时,民法与涉及民事权利其他立法的上位法、下位法关系不协调,需要通过编纂民法典协调法律之间的关系,充分保障民事权利。

从起源到近现代,数千年来民法已经

形成了一整套科学的知识系统。民事立法应当法律概念明确、规范合理、制度完整、逻辑清晰,具有科学性、体系性,也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草案)> 的说明》 中提出“讲法理、讲体系”。其各项具体制度在民法典中的体例安排应当遵循一定的逻辑,主体、客体、权利、义务、责任等规定应当尽量具体,从立法上引导民众的行为,便于法官裁判时适用法律。

只有立足于体系化和科学化,立法碎片化问题才能合乎逻辑地得以解决。比如,人格权不能交易,因此只会产生侵权,其保护问题有侵权责任法就能解决。只有厘清哪些行为应由民法规范、哪些不是民法应当承担的功能,才能保证民法体系的完整,不会“按下葫芦浮起瓢”。

民法体系规模庞大,民法典中包含的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这些一般法,主要解决普适性问题;此外,也有数量众多的特别法,主要解决特殊主体、特殊权利、特殊行为、特殊责任方面的问题,包括商事法群体、知识产权法群体和土地权利立法、自然资源权利立法群体。对法律之间的适用关系,应当是在民法总则或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权利的一般规则对特别法中民事权利规则产生统辖作用;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未规定者适用一般法;特别法的规定不能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

报:您提出民法典要有时代特征、民族特性和中国特色,在编纂过程中如何体现这些特点?

孙宪忠:民法典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法律传统、法治信仰和法制自信的集大成者,我国的民法典要真正成为一部优秀民法典,必须体现时代特征、民族特性和中国特色。

编纂21世纪的民法典,既要体现农业时代、工业时代的需要,也要适应信息化时代的要求。例如,现在我国互联网飞速发展,出现了虚拟财产保护、网络侵权、大数据保护等新情况、新问题。这既是对传统民法理论提出的挑战,也是民法典编纂需要解决的问题。这在民法总则草案中已有体现。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中,也应当考虑对一些新的典型合同类型、新的担保物权类型、新的财产类型继承等作出规定。

民法典编纂要立足中国、面向中国,回应中国问题,归根到底是要解决民族性问题。民法总则草案说明提出“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编纂全过程”,我非常赞成。例如,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在编纂合同编时,将合同必须遵守的契约精神体现在各个章节中;我国传统文化中“孝”的精神也希望能在民法总则编和婚姻家庭编中体现。

社会制度和传统使我国存在一些特有的民事制度,民法典编纂要完善和发展这些我国独有的民事制度。例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物权制度,家庭养老等婚姻家庭制度等。

民事权利是民法典的核心内容。《民法通则》 设专门章节对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利作了规定。此后制定的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也作了大量规定。希望通过民法典编纂,增加民事权利的类型,强化民事权利的保护手段等方式,突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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