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31个省份全部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2015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行动,截至2016年底,31个省份已全部出台了本地区的实施方案。一年多以来,各地严抓政策落实,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整体工作推进有序,进展顺利。
各省份高度重视 制定实施方案
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守住民生底线的重大体制机制突破,是健全城乡义务教育发展一体化、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大制度创新。为此,各地高度重视,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大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从实施情况看,各地进一步强化了省级统筹责任,夯实义务教育经费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明确了省以下各级政府经费分担比例,加大了对贫困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倾斜力度。黑龙江、北京、甘肃、四川等省份行动迅速,于2016年初即出台了实施方案。
落实经费责任 提高保障水平
2016年,中央财政核定下达各地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1103亿元,比2015年增加52亿元,增幅5%。各地积极筹措落实应承担的资金,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提高经费保障水平,支持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统一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各地均从2016年春季学期统一了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达到中西部地区年生均小学600元、初中800元,东部地区年生均小学650元、初中850元,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补助公用经费。部分地区,如东部的北京、上海、天津等7个省份和中西部的陕西、青海等4个省份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高于基准定额,最高的上海达到年生均小学1600元、初中1800元。同时,各地均按中央要求提高了对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建立城市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各地根据《通知》要求均建立起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山东、河北、宁夏等16个省份由各地市自行建立,所需经费由各地市承担;二是黑龙江、云南等10个省份由各地市自行建立,所需经费由各地市承担,省级财政给予奖补;三是贵州、吉林等5个省份由各地市自行建立,所需经费由省和市、县按比例分担。
经费投入向农村倾斜。在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同时,各省仍将农村作为义务教育投入的重点,在巩固完善农村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以及确定省以下经费分担比例上,重点向农村贫困地区予以倾斜。福建、江西、河南、广东、广西、四川等省份,进一步加大了省级财政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投入力度,按规定应由地方各级政府分担的经费,主要由省级财政承担。
加强监督检查 确保落实到位
各地切实加强学校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建立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如广东提出树立“花钱要有效、低效要问责、违规必追责”的管理理念,积极探索建立绩效评价机制。甘肃将保障机制落实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江苏要求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纳入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体系,开展专项督导,及时通报督导结果。西藏要求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实行教育事业统计数据汇总报送逐级承诺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通过一系列有效举措,确保了资金拨付及时,财务管理安全规范,资金效益明显提升,促进了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更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