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消费者踩过哪些“坑”

2017-03-15信息快讯网

互联网金融兴起的背景下,各种在线交易方式涌现,个人消费者得以便捷地参与金融市场,但由此引发的新型案件也层出不穷。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判白皮书以及十大案例,并组织召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讨会。读过白皮书就知道,普惠金融时代,揣着大笔存款期望保值增值的消费者们都踩过哪些“坑”。

2016年,浦东法院共受理金融消费纠纷案件26607件,占同期全部金融商事案件的91.5%,较2015年同比增长55%,接近2014年受案数的两倍。从金融消费者起诉的案件类型看,借款、委托理财类纠纷283件,占27.34%。其中起诉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公司的借贷纠纷107件,涉群体性投资理财纠纷案件153件。占比最大的是保险类纠纷,比例为56.52%。

普惠金融逐步推开,一是因为新型金融产品对个人消费者来说是低成本、低门槛的,二是因为新型交易工具操作起来效率远远高于传统柜面交易。但消费者不容易掌握的是金融市场的高风险。以涉众性投资理财类案件为例,一些“投资管理公司”或“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为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租借高档办公场所,以虚假融资项目为诱饵,聘请专门理财顾问对投资者进行一对一推销,其中尤以老年人涉案概率较高。

金融机构业务互联网化,带来新的交易风险的同时,却在执行交易规则、确保资金安全或是履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疏漏。机构业务人员销售金融产品时,过于强调产品的投资收益功能,弱化风险。例如,有的机构业务员将保险产品介绍成定期储蓄、基金等银行同类理财产品,或者利用存款、利息等术语误导消费者。老年投资者往往误认为购买的是无风险理财产品,产生损失后则向银行要求赔偿;再如,分级基金通过对基金的收益与风险进行重构,不对称地分割出低风险份额与高风险份额。高风险级份额定位于较高风险收益偏好的投资者,期望“博”得超额收益。但有些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推销分级基金时,未尽到风险提示义务,也未对《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进行解释说明,导致消费者不知道所购基金具有杠杆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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