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崇明生态岛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本报记者 祝越
崇明岛的春天,来了。《关于促进和保障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的决定(草案)》 昨天上午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七次会议上提交审议。据悉,《关于促进和保障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的决定》 目前已列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正式计划立法项目。此次制定《决定》,是以法规形式明确崇明生态岛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为在崇明生态岛建设工作中推进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提供法治保障。
崇明生态岛未来发展蓝图如何?记者了解到,此次提交审议的《决定(草案)》共有12点,主要包括了发展目标、底线约束、环境保护、生态人居建设、产业发展、体制机制保障等方面内容。
崇明实施高于全市的环境质量标准
什么是“世界级”的生态岛? 《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发展“十三五”规划》将“世界级生态岛”列入标题中,并阐述了其内涵:自然禀赋具有独特性。
崇明岛是世界上最大的河口冲积岛和中国第三大岛,占上海陆域面积近五分之一,是上海重要的生态屏障。目前,崇明是全市空气质量最优、绿地面积最广、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区域,为全市提供了约40%的生态资源和50%的生态服务功能。市政府副秘书长孙继伟表示,崇明岛拥有大量稀有型滩涂湿地,生物多样性极为丰富,建设生态岛,保护好这些生态资源,不仅对于长三角、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保护世界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也将作出独一无二的贡献。
然而,作为自然冲积形成的岛,崇明的生态环境承载力较脆弱。为此,《决定(草案)》提出,完善环境标准体系,在崇明实施高于全市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标准。同时对水、大气、土壤污染加大防治力度,推进绿化林地建设作出规范,以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决定(草案)》明确,积极发展清洁能源,构建绿色能源开发利用体系。倡导低碳出行,发展绿色交通,实施最严格的非绿色能源机动车限行措施。
同时,《决定(草案)》提出,鼓励崇明区人民政府及其各相关部门,在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完善生态环境治理机制等方面率先创新,积极实践。强化联合联动综合执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行刑衔接,完善网格化管理,提高执法效能,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违法猎捕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
坚决不搞大开发,严控人口和用地规模
《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发展“十三五”规划》已经明确,要严格控制常住人口总量,到2020年常住人口规模控制在70万人左右;建设用地总量实现负增长,到2020年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265平方公里以内;全域严格控制高层建筑,新建建筑高度原则上控制在18米以下。崇明区内一类和二类生态空间共252平方公里,都划入市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
基于崇明脆弱的生态本底,坚守生态底线,严格控制人口、土地、空间等资源要素,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政策,但上述具体指标主要立足于“十三五”时期,属于阶段性指标,而生态岛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随着生态岛建设的深入推进,对有关控制指标可能需适时加以调整。
为此,《决定(草案)》明确,崇明要在重要生态空间划定并分级管控“生态红线”。严控常住人口总量、建设用地规模和建筑高度,构建具有中国元素、江南韵味、海岛特色、和谐多元的建筑风貌;推进海上森林和花岛建设,优化公共绿地布局,有序增加绿地林地总量。
此外,《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对发展生态农业、高端制造、旅游服务、科技创新等产业作出了部署。《决定(草案)》明确,提升长兴海洋装备基地发展水平,使之成为我国海工装备制造业的创新中心。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强调会商旅文体联动发展,提升服务业功能品质。同时,繁荣发展创新经济,服务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提高收入水平,让崇明居民更有获得感
打造更具魅力的生态人居环境,使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是建设崇明生态岛的应有之义。《决定(草案)》作了相关规范:在发展清洁能源方面,崇明具有发展风电、光伏发电的良好条件,要构建崇明绿色能源开发利用体系;在废弃物循环利用方面,将加强综合利用、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在发展绿色交通方面,拟限制新能源机动车以外的车辆通行,倡导低碳出行、慢行交通。
崇明建设世界级生态岛,时间跨度长,涉及领域广,建设标准高,承载着在全市率先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重任。为了给崇明生态岛建设改革创新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决定(草案)》借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促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等决定,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崇明生态岛建设需要,制定、修改或者暂停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决定在崇明生态岛建设中先行先试,制定相关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推进改革创新。
孙继伟表示,考虑到崇明生态岛建设几乎覆盖了崇明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具体需要授权先行先试的领域目前难以穷尽,因此《决定(草案)》未规定具体的授权范围。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今后就先行先试领域制定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时,将会事先与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委员会进行沟通,主动接受人大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