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管”结合推进高校自主评职称
扩大高校职称评审自主权,是国家推动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将教育改革发展向纵深推进的一项重要举措。《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日前出台,瞄准职称评审制度改革中的深层次问题,给出了一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管理服务清单,迅速在国内高教界引发热议与关注。
■吕培明
简政放权、加强监管作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两大抓手,对实现新形势下政府职能转变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日,《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出台,让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真正落地,高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和业务指导,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完美诠释了“放”和“管”的有机结合,真正做到“行之当行,事者应为”。
同时,《暂行办法》 为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组织实施提供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制度安排与政策指导,在职称评审监管制度、机制、实施操作等层面“对症下药”,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提供了政策保障,使“为者有方”,进而实现“监管有序”的良好局面。
一竿子到底,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
同济大学等高校早已拥有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而对于其他多数高校,这一自主权一直显得有点遥不可及。由于种种原因,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落实高校自主评审之路颇为漫长。
2012年,《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将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五年之后,2017年1月,《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取消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意味着高校可以自主评审副教授。几乎同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表示要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并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社会组织,推动高校等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两个月之后,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并明确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
至此,各高校理应进行职称自主评审。然而,由于全国各级各类高校发展水平、评审经验相差巨大,且缺乏评审权下放后的监管体系,部分权力机构因担心出现混乱而不敢放权,而部分高校尤其高职高专院校,则因缺乏评审经验与组织能力而不敢接盘。
《暂行办法》 可谓为双方提供了指路明灯。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可以照此文件彻底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由原来的组织评审改为评审监管;高校亦可以拿着这个“尚方宝剑”自主开展评审相关工作。
《暂行办法》 明确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不设二级权限,不分步骤,一竿子到底,彻底打通最后环节,没有丝毫犹豫和含糊,真正让高校自主评审职称不再是一句空话。
责权统一,高校主体责任增强
《暂行办法》 明确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高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人员总量范围内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在岗位结构比例总控范围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职称评审办法、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评审文件都可以根据高校发展水平、学校特色等自主制定。
同时,《暂行办法》 明确,“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这也意味着权力下放的同时,高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便由于经验等方面不足,采取联合评审或者委托评审方式,最后的责任依然在高校自身,而不是被委托机构。
也就是说,一方面要求各高校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要用权适度,谨慎用权,重视公示,严谨执行,做到公平、公正;另一方面也消除了被委托机构的一些忧虑,使其能够更加开放地接受委托评审。
值得一提的是,《暂行办法》 系统考虑了如何加强对职称评审中违规行为的处罚,设定了针对申报人、责任人、评审专家及违规高校的多维惩处体系。评审中出现的违纪行为一旦被确认,涉事申报者的聘任结果将被取消,涉事的评审专家将被取消资格并被列入“黑名单”,有关责任人员将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理,对违规高校将处以暂停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的处罚。
在一定程度上,惩处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激发高校实施自我监督的内生动力,有利于促进高校内部评审机制运转及评审权下放工作的顺利推进。
对于高校自身而言,完善内部监督工作可保证职称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提高评审结果的可信度与公正性;而自我监督的失范则将导致评审中问题频出、争议不断,甚至可能面临评审权限被收回的风险,因此惩处机制的建构为高校自我监督起到良好的威慑与激励作用。
社会监督,加强职称评审监管力度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离不开社会大众的参与。基于此,《暂行办法》提出,有关部门及高校须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强化高校自律和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可见,社会公众作为第三方监督力量被引入高校职称评审过程之中无疑加强了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督的力度。高校的公开公示制度也是社会监督最直接的实现形式。
从这个角度看,外部监督机制及公开公示制度的建立,对高校职称评审而言至关重要。首先,社会参与有助于评审工作健全规范、查缺补漏。社会监督可对职称评审办法、标准、程序等提出纠正建议,查缺补漏,提高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合理性;同时也可增强公众及参评教师的信任感与认可度。其次,公众对于高校职称评审工作的认知与舆论也会影响到高校的社会声誉。对于高校自身而言,公开公示制度可行性较高,引入第三方力量加入监督体系,完善评审工作的同时,又可保持良好的社会反响。
(作者系同济大学副校长)
观点
保障高校“不拘一格”选人才激发自主办学活力创造力
为维护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避免人情交易等问题,《暂行办法》 要求高校职称评审相关文件的出台须严格遵守决策程序,要明确职称评审责任、标准、程序,有关材料档案留存至少10年,保证评审过程可追溯,教育行政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事后监管,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综合体系,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全过程纳入监管范围。
《暂行办法》 突出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自主性,让选才、用才工作由高校说了算,让高校真正成为教师“伯乐”,让专业人才遇到专业“伯乐”,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培养什么样的教师,学校可以按照自定标准进行筛选和规划,保障了高校发展“不拘一格”选人才的需要,有利于促进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激发高校自主办学的活力和创造力。
成都理工大学党委书记 谭书敏
划出违反职称评审规定“红线”,避免一放了之、一放就乱
越是下放评审权,就越要加强监督管理,越是要注重监管结果运用,避免一放了之、一放就乱。《暂行办法》 划出了违反职称评审规定的“红线”:教师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通过评审聘任的,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专家违反评审纪律,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处理;高校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予以警告、暂停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
可以看到,《暂行办法》 通过强化职称工作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为职称改革平稳推进营造出风清气正的外部环境。
江苏省教育厅厅长、党组书记,江苏省委教育工委书记 葛道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