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生态环境
核心观点
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实践表明,除了必须着力布局和建设一批处于全球前沿的科技创新大项目外,还必须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和文化建设,着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
三年前的5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时指出,当今世界,谁牵住了科技创新这个牛鼻子,谁走好了科技创新这步先手棋,谁就能占领先机、赢得优势。三年来,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实践表明,除了必须着力布局和建设一批处于全球前沿的科技创新大项目外,还必须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和文化建设,着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
“热带雨林式生态环境”的创新意义
现在人们都已认识到,促进科技创新需要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这个生态环境,与工业化时代的生态环境是不同的。硅谷是全球创新创业的楷模,专家们称其拥有“热带雨林式生态环境”,显然这与农场、工厂的生态环境是不同的。农场的特征就是整齐的耕地,为取得高产,必须除掉所有的野草,让农作物良好生长。工厂的特征是规模化生产和流水线作业,必须中规中矩,以保证产品质量。
归纳硅谷“热带雨林式生态环境”,有三大显著特点:一是创新创业主体多样共生。企业、大学、科研院所、金融机构、中介组织、政府等等,都是不可或缺的创新主体,共同处于一个社群式的生态圈中,而且上下游的合作伙伴和竞争对手之间,企业与政府、大学、科研机构、中介、风险投资之间,紧密联系并有效互动。二是创新要素通畅流动。创新主体开放度高,人才、技术、资本等各种创新要素可以在各创新主体之间通畅流动,产生更多开放性溢出,形成整个区域的创新繁荣局面。三是创新创业文化。不仅鼓励冒险、宽容失败,而且遵循合作共赢原则,通过协同和整合生态系统中的创新资源,搭建促进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的平台和制度,共同构建以“共享共赢”为目的的创新网络和社会准则。
充分释放体制内创新主体的能量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上海学习借鉴硅谷的经验,可以从五个方面去着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
一是要着力打造高度活跃的创新创业社群。这个社群,依托于高科技园区,具有规模性、多样性,更重要的是要具备创新创业的内在活力,形成集群创新力、竞争力和品牌力,直至具有全球影响力。在创新主体上,要坚持多样共生,高度重视培育和引进标杆性的领军企业和科技实验室,更要重视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成长和集聚,重视年轻创业人才群体的形成和成长。在创新体制机制上,要发挥上海自贸区和自主创新示范区“双自联动”效应,打造科技创新特区、人才集聚特区,为培育高度活跃、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创业社群提供有力的载体和平台。
二是要着力建设协同创新的科技研发系统。要促进协同创新,必须促进体制内的大学、科研院所、国有企业进一步面向市场、创新导向。之所以特别强调体制内,是因为上海在体制内的各创新主体中配置了大量的创新资源,包括载体、人才和资金,如何释放这股体制内的能量,更多服务于高科技企业和人才的创新创业活动,并与企业的创新研发系统有效对接,是亟待研究突破的重要课题。要用市场化的机制建设一批新型的科技研发机构,大力吸引海内外知名大学、科研院所、大企业来上海设立研究院、研究中心;更要支持在沪的大学、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积极创办新型研究院、研究中心、技术中心,更多服务于高科技企业和人才的创新创业活动。
着力培育草根型风险投资机构
三是要着力培育草根型的风险投资机构。这里我们特别强调草根型,是针对现实中很多所谓风险投资机构而言,它们高高在上,并没有真正贴近创业者的风险投资需要,很大程度变成了一般的股权投资机构,不雪中送炭。所以,政府的创业投资机构要扩容、下沉,积极运用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更好满足小微企业的创业之需,同时要在风险分担、降低税负、资金募集、股权交易等政策领域加大创新力度,有力支持草根型风险投资的成长。风险投资家被称为“创业者的教练”,要特别重视风险投资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四是要着力造就宽容、合作、守信的创新文化。要建设具有包容力的城市,海纳百川,吸纳和聚集来自五湖四海的各类人才,为上海注入源源不断地的新动力。要建设具有宽容度的城市,宽容试错、宽容失败,让青年人才少一些包袱,多一些冒险精神。要建设开放合作的城市,对外要国际高标准开放,对内要消除地方主义、单位主义,秉持共享共赢原则,发挥政府、大学和科研院所在开放合作中的引领作用。要建设商业守信的城市,把商业守信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资源,尊重创新、尊重契约,严格保护知识产权。
五是要着力创新政府支持机制。要建立符合创新规律的政府管理体制和机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基础上,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推进作用。要构建积极的政策支持体系,包括载体建设政策、创新创业资助政策、风险投资政策、人才引进培养政策、公共服务政策等。要建立健全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改革公共服务机构,发展科技服务业。要研究和制定由基本条例和专项条例构成的、促进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法规体系。
文/王振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