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下月起实施
■本报记者 史博臻
记者从昨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了解到,《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55号)(以下简称《办法》) 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42条。
此次立法将填补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领域长期以来没有专项立法的空白。本市区域内所有的住宅物业都纳入适用范围,各类主体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中分别承担的责任都给予了梳理。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小区应当建立消防档案,未建立消防档案或者消防档案内容不规范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
适用上海所有住宅物业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吴偕林表示,此次立法将上海区域内所有的住宅物业都纳入适用范围,包括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和未实施物业管理、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物业。《办法》明确规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小区,由业主自行管理机构承担具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居(村) 民委员会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根据 《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国家标准,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居(村) 民委员会等四类主体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中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办法》进行了梳理和明确,同时特别强调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住宅物业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的保修责任。
房管部门可代修共用消防设施,费用业主承担
按照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住宅小区的共用消防设施损坏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为维修,维修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但在实践中,因缺乏细化的操作性规定,实施的难度较大。
为此,《办法》明确,因业主委员会不同意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费用等原因,影响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区房屋管理部门,由区房屋管理部门组织代为维修。区房屋管理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业主委员会,明确维修费用由业主承担;代为维修的费用数额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明确缴付期限。对拒不缴付维修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区房屋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催告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
《办法》 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的规定。
其他责任和要求还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并做好防火巡查、检查和处理记录;应当在住宅小区的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作业场地、疏散通道以及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附近,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明显标志。
市公安局副局长俞烈介绍,《办法》提出在住宅物业中的九项禁止性行为和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增加了违法出租等行为的法律责任。比如,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出租架空层、设备层、避难层,改变停车库、地下空间使用性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存在前款行为的,由住宅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物业管理条例》 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