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信用立法形成草案 “信用”定义超越狭义经济概念
■本报记者 张懿
在没有上位法支持、缺乏国内兄弟省市经验的情况下,上海社会信用立法取得阶段性进展。昨天举行的“社会信用立法高峰论坛”透露,这部全国首创的地方信用立法已形成草案,即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对于上海吃下的这只“螃蟹”,昨天出席论坛的专家给予高度评价。
首要的突破,无疑是这部地方性立法将“信用”明确定义为一个超出经济概念的名词。按照北京大学教授、中国信用研究中心主任章政的说法,这是法理层面的一大突破:“上海这次没有走老路,而是从社会性的角度切入,解决了许多问题。”
根据权威人士昨天在论坛上的发言,《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所谈的“信用”,是指信用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等)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法言法语”听起来有些艰涩。不妨做个对比。在西方发达国家,“信用”约等于“信用卡”这个词中提到的“信用”,也就是“在得到或提供货物或服务后不立即而是承诺在将来付给报酬的做法”。不难看出,上海立法时定义的“信
用”,超越了西方的狭义解释,兼顾了市场经济属性和社会管理属性。
在中国人民大学信用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吴晶妹看来,“信用”大体有三个维度:诚信度、合规度、践约度。诚信度描述其守约意愿,后两个维度更侧重描述守约结果和能力。仅仅分析个人以往的借贷行为,很难搞清其守约意愿,因此
更需要综合评价信用主体在社会上的其他行为。从这个意义出发,面向社会的信用立法更有价值,而且,“信用”的狭义与广义概念实际上也是高度相关。
正因为有了法理突破,上海信用立法着重于在社会管理层面突出信用的价值。章政说,这份立法草案的第二大创新是范式创新,也就是着重从“如何
解决问题”而非“文本角度”角度着手立法。
据昨天论坛提供的信息,《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阐明基本概念和原则后,立即围绕几个极具操作性的具体问题展开,包括信用信息如何采集、信用如何分级、怎么进行联动奖惩等,甚至最后还有专门一章关于促进信用行业发展。对不同失信状况所对应的奖惩措施,草案写得相当具体,特别是围绕“信用黑名单”———也就是对严重失信行为可采取特别惩戒措施的制度,更是不惜笔墨,对于哪几种行为可被纳入“黑名单”、可以进行哪几种的惩戒,草案几乎用枚举法作了详细描述,极大地消除了随意性。
此外,北大的章政和首都师大教授石新中都提到,上海此番信用立法还有很多内容方面的创新,比如,上海首次明确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的隐私保护原则,列明了绝对不允许采集的信息,以及非本人书面授权否则不得采集的信息。在信用主体的救济方面,为了给失信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草案明确规定失信人可以通过纠正错误实现“信用修复”,此外,失信记录最长的可查询期是五年,都体现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面激励为主的导向。
制定信用黑名单应审慎行事
■本报记者 张懿
创设“信用黑名单”或许是如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最引人关注、也最“可触可感”的做法。但在昨天举行的上海社会信用立法高峰论坛上,一些法律和信用专家却希望政府部门尽量审慎行事,对于“黑名单”的制定以及相应的惩戒措施,法律规范应该进一步完善,减少随意性。
“信用黑名单”的议题,是论坛主办方事先设定的。在信用立法方面,它是三大争议性话题之首,另两个议题分别是信用联动奖惩是否违反“一事不再
罚”原则,以及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是否侵犯了信用主体的信息自决权。一般来说,进入“信用黑名单”的个人和企业,其身份不仅会对外公示,而且会触发一系列市场禁入、限制公共资源获取等惩戒性措施;由于威慑力很大,它常被一些部门视为强化监管的得力手段。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俞卫锋说,政府必须遏制自己的评价冲动,应该更多借助市场的力量,相信社会对于信用信息的判断,而不要轻易由自己出台黑名单。“黑名单”的制定必须体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要有明确的标准和清晰的程序。只有那些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产
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才能被纳入“黑名单”;如果只是欠钱等一般失信行为,就不该进入“黑名单”,也没必要公示。
上海市立法研究所高级顾问黄钰认为,公权力在评价个人或企业的信用状况时,应尽量谨慎,特别要注意防范那种单纯为了方便自身管理而随意设立或扩大“信用黑名单”的倾向,“这无疑是一种懒政行为”。
北京大学教授、中国信用研究中心主任章政认为,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中就包括惩戒多而激励少,政府作用大而市场推动弱。从这个角度看,行政力量积极介入“信用
黑名单”的局面有必要加以控制。在中国人民大学信用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吴晶妹看来,在市场领域,行政力量即使制定了“信用黑名单”也未必有用,因为市场参与者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别自己是否可以与失信方进行交易,“万一失信人是关键零件唯一的卖方呢?”她说,市场领域的信用评价就应交给市场。
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高管聂正军建议,在目前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如果要制定“信用黑名单”,不妨事先通过合同明确加以约定,好让相关个人或企业心中有数。
据记者观察,即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草案)》中,对“信用黑名单”也就是会触发“特别惩戒措施”的严重失信行为,作了比较严格的规范。